[编者按] 去年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在时隔半年后再起波澜。事件主角之一、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虽然业界并不好看其诉讼前景,但其在诉讼中披露的816事件当天的诸多细节仍引发了对监管机构监管空白的反思,以及对金融从业者法律风险管理欠缺的思考。本版今日特策划专题,从这两个角度来剖析该热点话题。
光大证券为何不与杨剑波联手,一起状告证监会[微博]呢?笔者认为,这其中显然不乏光大证券权衡利弊的结果,也不乏投桃报李之意。对光大证券来说,即便若杨剑波披露的诸多“内幕”属实,但这些“内幕”并不足以改变证监会[微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更加重要的是,这其实是三家监管机构冒天下之大不韪救了光大证券一命,更何况,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已经是手下留情。
虽然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很难胜诉,但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将有关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真相更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让投资者看到监管机构失职的一面,进而关注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问题。如果能因此推动该项问题的解决进程,将对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也纳入到《证券法》的立法中来,以此填补对监管机构追责的空白,无疑是该案对中国股市的贡献。从这个角度上说,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其意义远远超出该案件本身。
发生在去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日前再起波澜。据媒体报道,2月7日,该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案发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剑波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为此要求中国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上述证监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就是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同时就此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对冲交易的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停止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外的自营业务,并暂停审批其他新业务;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也正因如此,杨剑波此番状告证监会,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对光大证券公司利益的维护。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杨剑波此番状告证监会还是抛出了不少在此之前鲜为人知的“内幕消息”。比如,在8月16日上午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在下午的交易进行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上交所[微博]与上海证监局的有关人士相继赶到了光大证券了解情况,杨剑波也告诉来人,下午将管理好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也就是说,按照杨剑波的说法,对于下午光大证券将要进行的交易,上交所与证监局都是知情的,但二者并没有明确阻止。不仅如此,在当天下午的交易中,中金所[微博]甚至“热线指导”了光大证券的操作,中金所的人在电话中提醒杨剑波:“你们能不能对冲的时候注意点,空单不要下得太猛?”按照杨剑波的说法,在当天下午光大证券所进行的内幕交易中,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此外,根据杨剑波透露,乌龙指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之后才能公告出来,这才导致事实真相延迟被市场得知。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内情”,因此杨剑波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
截至目前,证监会、中金所、上交所均未对此事表态。仅就杨剑波所公开的这些信息来说,虽然不足以为光大乌龙指事件翻案,但其中的某些“案情”还是有利于杨剑波与光大证券争取一个有利结果的。然而,令人诧异的是,面对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事,光大证券方面不是积极呼应,一并起诉证监会,而是表示:对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所作的行政处罚,公司无异议;对于816事件,公司目前没有更多需要披露的信息。光大证券同时表示,杨剑波已从公司离职,其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意图。光大证券的回应显然增加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获胜的难度。
那么,光大证券为何不与杨剑波联手,一起状告证监会呢?笔者认为,这其中显然不乏光大证券权衡利弊的结果,也不乏投桃报李之意。
其实,对于光大证券来说,若杨剑波披露的诸多“内幕”属实,公司方面显然是知情的。但这些“内幕”并不足以改变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因为不论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原因,但市场看到的客观事实是,光大证券并没有在下午的交易之前将乌龙指事件的实情向市场进行公告,而在没有公告实情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又进行了大量的对冲操作。所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成立的。也正因如此,光大证券没有必要配合杨剑波来起诉证监会,以免将自己置于证监会、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的对立面,这只会让自己在业内变得更加被动。
而更加重要的是,若杨剑波披露“内幕”属实,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没有及时阻止光大证券下午的内幕交易,中金所甚至热线指导光大证券完成内幕交易,这其实是三家监管机构冒天下之大不韪救了光大证券一命。作为三家监管部门来说,理应公平执法,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但三家机构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以身犯险,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大开方便之门,这至少是一种渎职行为。而光大证券则是这其中的受益者。因为若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真的堵死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之门,那么光大证券就面临着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光大乌龙指事件涉及到的成交金额高达72.7亿元,如果光大证券不能在次日进行正常结算的话,光大证券将面临着生死存亡问题。而正是当天下午的交易让光大证券逃过了这道生死劫。所以光大证券不会因此来状告证监会,这难免给人留下“恩将仇报”的把柄。
此外,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已经是手下留情。虽然就内幕交易而言,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堪称“史上最严”。但实际上,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在市场上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因为在此之前,业内人士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还涉嫌市场操纵、虚假陈述。虽然在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并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操纵市场的效果。而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该公司董秘梅键的一系列言论更是涉嫌虚假陈述。因此,证监会只是将光大乌龙指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这其实是对光大证券的“从轻发落”。那些当天早盘跟随乌龙指事件发生而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显然是最大的。作为光大证券来说显然对此心知肚明。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光大证券不会与杨剑波联手状告证监会,这是意料之中的。也正因如此,这就使得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起诉显得弥足珍贵。笔者认为,虽然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很难胜诉,但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将有关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真相更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让投资者看到监管机构是否失职的一面,进而关注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问题。如果能因此推动该项问题的解决进程,无疑是该案对中国股市的贡献,也是广大投资者之福。
其实就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来说,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来得正是时候。毕竟目前对监管部门的追责问题还是空白,如果不是杨剑波状告证监会,那么三家监管部门是否渎职的追究就很有可能掩盖过去了。尤其是目前《证券法》已列入今年的修法范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本月1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进证券法修改。也正因如此,有必要将对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也纳入到《证券法》的立法中来,以此填补对监管机构追责的空白。只有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并将监管机构与相关人员列为监管的对象,才能做到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有法可依,促使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监管部门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其渎职甚至执法犯法也就不可避免。也正因如此,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其意义远远超出该案件本身。
皮海洲(独立财经评论员,职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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