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指:金融决策者职业风险考察样本

2014年02月19日 02:00  南方都市报 

  2013年8月30日,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的历史时刻。一起由异常交易事件引发的市场系列动荡事件被监管层定性为内幕交易、信息误导,并据此做出类似事件最重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虽然认为从维护资本市场“战场纪律”的严肃性计,严厉处罚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又对相关当事人深深地同情。这种矛盾心情的根源在于:换一家机构,换一批人,能够避免这样的事吗?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吗?

  “事件发生后,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监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从国有企业一贯的激励文化和风险文化来看,采取类似错误处理方案几乎是任何一家国有企业“必然”的选择。

  但凡了解国企的人都知道,保值增值是国企近乎“本能”的诉求:正常经营时,保证资产安全和收益安全;出现损害风险的时候,必定“断尾求生”尽快止损(这也是管理者拥有治理权力正当性的证明)。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面临损害风险时也一定会尽一切可能来修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这一切看起来是如此的合情合理,顺理成章。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涉事方的应急处理充分地执行了这样的信念。

  但问题在于,它们没有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还是一家对市场有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企业。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伦理层面,它都应该顾及更多。“你端起水杯喝水”是一种法律关系;“你把喝了一半的水泼出去”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在资本市场的公共治理机制的约束下,在决策和执行某个事项时,必须考量在法律上对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在我们的意识里,这种体认明显不够。

  如果仅仅只是意识的缺失,可能还有暂停的机会。可惜的是,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文化、风险管理架构、组织风格决定了,我们可能没有“暂停键”,或者没有机会按下“暂停键”。

  按照目前国内流行的风险管理构架,机构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法律审查等部门都属于中后台,履行的是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尽管也有风险前置的流程,但主要是镶嵌于业务流程,直接服务于“赚钱业务”。当然,服务于监管的合规要求在内部的实施也是重要内容。

  可算来算去,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服务于决策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风险管理,恰恰是不够的。这让高级管理者在决策时暴露在法律风险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尽管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有授权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但这些制度某种程度只是保证了内部管理程序的合法性,但未必能保证决策本身的合法性。

  在保证决策的法律性方面,不得不说华尔街的做法更加成熟———为金融决策者提供职业风险保障。当雷曼兄弟公司股价因市场信心出现巨幅下跌时,与福尔德(C EO )、格雷戈里(总裁)一起筹谋对策的第三个人是:拉索教授,资深法律专家。更不用说,高盛的贝兰可梵(总裁)本身就拥有傲人的法律教育背景。不管管理者个人专业条件如何,但华尔街有一条规则是一样的:公司为高级管理者提供了这样的机制和条件。

  严密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强烈的个人法律风险意识,是华尔街长盛不衰的奥秘之一。次贷危机之后,倒闭的雷曼兄弟的高级管理层受到了长时间的司法调查,但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某个个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确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尽管他们在道德伦理饱受抨击。

  金融业作为和平时期从业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如果没有多层次、全方位严密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依托,其从业者的职业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中国金融机构的高级决策者们面临的法律风险甚至高于他们的下属。这就是“乌龙指事件”揭露出来的冷酷现实。

  陈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

  外约个论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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