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渐渐降温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再度进入混乱的状态。就在周末,事件的主角之一,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起诉中国证监会[微博]。
对于此前的市场来说,光大乌龙指的判定仅集中于事后的定性,但当天下午究竟在光大证券内发生了什么,却始终鲜有了解。现在大家了解到,非常令人意外的是,作为光大证券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重要操作——乌龙指事件之后的卖空股指期货和平仓ETF,实际上却是在中金所知会的情况下完成的。
在当天13点到14点22分之间,杨剑波与中金所稽查部等相关人士通了几次电话,内容如下:
中金所:“你们是不是要对冲大约1万张左右的头寸?”
杨剑波:“是的。”
中金所:“我们和上交所有连线,看得到你们的头寸和交易。你们能不能对冲时注意点,空单不要下得太猛?”
杨剑波:“好的,我会告诉交易员注意的。”
这意味着,按照杨剑波的陈述,上海交易所、中金所、上海证管办的相关人士对光大所做的对冲交易,应该事先知情。光大证券何时发布公告和公告的内容,也是按内部正常程序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报批程序进行。
光大乌龙指的最终方向,究竟将被引向何方?
决定乌龙指事件最终定性的问题关键,在于事件之后,先于市场反应之下的做空和平仓究竟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我们此前在解读光大事件时,也得出的是完全相同的结论。
对于内幕信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做出了规定。然而,实际上,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制定于1998年并修订于2005年的《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正因如此,中国证监会在其针对杨剑波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兜底条款,作为认定该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法律依据。
但是,从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针对上午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的出发点来看,这种行为却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
更加值得质疑的是,证券法的兜底性条款是否再度将人治凌驾于的法治之上?证券法的兜底条款是否应该存在边际和范围?这种毫无制约的规则是否公正?
我们把眼光放开到全球范围来看,错单交易是极少被认为内幕交易信息的。光大事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特殊性。在当时,光大证券上午发出的错单、下午进行了反向操作。如果认为这是同一笔对冲交易的话,那完全不能构成内幕信息。可是仔细想想,两次交易之间却又存在着不少的时间间隔,如果定性为两次交易,那么内幕信息好像又是存在的。
按照判罚,如果认定光大证券属于内幕交易,那么以后,意味着中国现有的对冲交易模式,都存在着难以界定的边界?是不是未来券商的对冲交易,都需要在正向交易之后发公告才能进行反向对冲?这也为光大事件的评判留下了多重的解读空间。
从这次杨剑波所公开的通话记录来看,法理上同样面临着多种解读:一方面,乌龙指很可能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然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却并没有法律义务,对于类似操作进行事前的警示和禁止。因此,如果真的要把市场风波演变成文字游戏,那么这场官司的最终结局,还真的难以界定。
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实际上是以一种非常罕见的极特殊事件,解开了中国资本市场规则空白的一角。在这场事件中,光大证券的当事人,中金所的交易场所,证监会的监管方实际上都是做出了最本能的操作。这种本能操作的难以界定和无理可循,恰恰是源于对应的法律空白和边界的模糊。最终的判罚都只是看怎么样处理能给大家一个交代而已。
那么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杨剑波的起诉能撼动原来的判罚么?答案应该是很难。因为原来的判罚已经给了大家一个较圆满的交代了,这一点就几乎决定了杨剑波的起诉难撼原来的处罚结果。另外一点,证监会也有大堆的道理,因为之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实并没有问题,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是公众而非监管部门。在光大证券进行对冲交易之前并没有向公众公告股价异动原因。
(编辑:付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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