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的民事赔偿起诉难,给中小股民维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从投资者层面来看,应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尝试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中小股民的维权成本。
专栏
张炜
证监会从重从快处罚“8·16事件”,罚没光大证券5.23亿元,充分体现“重典治乱”的决心,令中小股民拍手称好。不过,该事件的民事赔偿诉讼尚不见进展,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维权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令中小股民唉声叹气。
按证监会8月30日处罚光大证券时的表态,《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多天过去了,尽管律师的行动很积极,中小股民也有主动维权的诉求,但进展并不顺利。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未获受理,被拒的理由是番禺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此类案件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看上海首例股民向光大证券索赔案,静安区法院表示该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
“8·16事件”民事赔偿诉讼或“搁浅”或“搁置”,暴露出证券民事赔偿遭遇的困境。在证监会尚未公布“8·16事件”的处理之前,就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对民事诉讼的前景表示不乐观。究其原因,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只有虚假陈述已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而“8·16事件”之“罪”被界定为内幕交易,中小股民陷入诉讼赔偿却缺乏司法解释支持的尴尬。
同样的困境,在国内证券市场并不少见。据相关律师称,大概有几十个案件绝大部分因为没有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败诉。轰动一时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在去年12月驳回原告股民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监管部门表态支持,可中小股民却遭遇诉讼无门。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使相关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监管部门支持索赔的表态也成为“一句空话”,并且变相减轻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正如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指出,“法院在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这一问题上已无难度。法院若还以需要前置程序为由拒不受理该案,便有故意维护利益集团的嫌疑。”
内幕交易案的民事赔偿起诉难,给中小股民维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从重从快的行政处罚虽大快人心,但不解决受害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知道民事赔偿没有可操作性,违法者不具有主动赔偿的意愿。针对“8·16事件”,多位律师公开呼吁光大证券主动设立受害者赔偿基金,但光大证券置之不理,至今连一个“我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表态都没有。
证券民事赔偿成为公认的难题,即便已有司法解释的虚假陈述类案件,也让中小股民维权遭遇坎坷。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去年承认,因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
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市场上要求解决的呼声不断,其解决之道也并非没有国外经验可借鉴。这种状况不得到改变,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势必继续被践踏,严重有损投资者信心。从投资者层面来看,急盼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其二,尝试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中小股民的维权成本。若这两点取得实质性突破,打维权官司的中小股民才有望不会像“秋菊”打官司那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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