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培科[微博]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的乌龙交易开出5.23亿元罚单,罚没了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对4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光大证券董秘因信息误导而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但这一堪称“中国证券史上最重的行政处罚”并未平息“8·16事件”,而且还存在着很多隐患和遗憾。比如,行政处罚能否代替司法判定?上交所和中金所在明知乌龙交易的情况下纵容光大证券从犯错走向犯罪是不是有连带责任?该如何弥补跨市场联动监管的漏洞?如果光大证券不出民事赔偿方案的话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对于中国股市的“8·16事件”,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只将其界定为内幕交易而否定操纵市场,其实有些避重就轻,在没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量刑的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行政处罚但不要急于下结论。可以明确地肯定光大证券“8·16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乌龙事件,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内幕交易,其危害程度远大于内幕信息者对单只股票的密进密出,而是一起操纵市场的犯罪事件,已经严重触碰《刑法》第182条和《证券法》第77条,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除了应该受到相应的罚款,司法追究和刑事处罚不该被淡化,如果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此次“8·16事件”轻描淡写,不但会纵容更多的“乌龙指”出现,而且会严重践踏和影响中国股市的法制化进程,肖氏监管的“法制化”将会丧失信任,市场信心则很难提振。
光大证券乌龙交易之后通过ETF和股指期货完成的减损对冲是严重的知错违法行为,不能用“本能反应”来推脱,这就像肇事司机把人撞了没撞死再回轮二次撞死一样,其造成的危害性和恶劣性质没有任何的本质区别,证监会决不能纵容,而应该以此来树立中国股市的法制化标杆。
同时,上交所和中金所在“8·16事件”中难逃其咎,存在严重违纪,在明知光大证券乌龙交易犯错之后没有采取及时制止和对外公布真实信息,反而掩盖事实、纵容或者协同光大证券走向犯罪。实际上,上交所早在当天11点06分就已“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并在一分钟后致电光大证券沟通,光大证券迅即做出批量撤单操作,11点10分又与中金所监查部沟通,根据确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启动了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说明上交所已经在第一时间发现了错误并确认了错误,但遗憾的是,上交所只避重就轻地对光大证券股票做了停牌处理,而没有对光大证券的会员通道和自营盘操作采取暂停处理,也没有对外公开已经发现的异常交易信息,反而违心地在其官方微博“上交所发布”上声明交易所系统运行正常,再度麻痹和误导投资者,其操纵市场的罪责难以用“未获得光大证券书面确认”来推脱。
根据《证券法》第114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法》已经赋予了交易所维护市场秩序和应对异常交易处理办法,但上交所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本职,反而给市场打马虎眼,掩护光大证券减损对冲的犯罪行为,其罪责不可赦。同时,中金所也是在11点10分知情的情况下,竟然纵容光大证券在下午开盘后抛出7000多张市值46亿元的股指期货空单,让光大的乌龙交易不仅弥补了亏损还赚了钱,而让大部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扑了空,上交所和中金所默契的配合光大证券的违法操作,让11点10分启动的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荡然无存,显然这不是一两个人的疏忽,而是高度的默契,很显然光大证券下午的减损对冲交易是经过上交所和中金所默许的,有可能中国证监会也是知情的,如果上交所和中金所下午采取零时停牌措施,并公告光大证券的乌龙交易,或许光大证券就不会走向违法犯罪,当然这背后不排除有更大的公关黑幕,希望纪检和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建议从上交所、中金所当天与光大各级人员的通话内容着手,还给中国证券市场一个真相。
最让人遗憾的是,上交所竟然将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视为极端个别事件,而不思悔改。看来上交所得了严重的健忘症,忘记了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当年也是上交所纵容万国证券搞乌龙,结果败给了财政部下属的“中经开”,最后各方采取了协议平仓,上交所为此还领到了罚单,万国证券倒闭,管金生被判17年有期徒刑。但到今天上交所却把这件事忘得一干二净,如果上交所再不吸取教训和对违规者不严惩,估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乌龙指”。在中国股市强化法制化的当下,上交所显然没有比“3·27事件”时期高明多少,如果是这么一个交易和监管水平,即将重启的国债期货让人堪忧,中国股市离法制化和一流市场还很远。
有人举例高盛的乌龙事件出来后,纽交所监控系统立即发出警告,发现有些股票期权开盘时出现非正常交易价格,纽交所随即表示正在核查早间“一大批存在错误的订单及交易”,向交易员发出预警,并核查相关交易情况。而纳斯达克[微博]和CBOT“自助预警”均在当天上午发现纽交所有不正常交易数据进入时自动对所有投资者发布预警,而另一家交易所BATS也启动自助预警并关闭了与纽交所AMEX期权的交易通道。而我们的中金所和上交所却没有任何针对投资者的反应,忽视和淡漠普通投资者的知情权,反而纵容机构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这是对法制化市场和“三公”原则的践踏。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行政处罚后抛出了一句:“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光大证券迟迟不出民事赔偿的方案,投资者主动维权就显得非常困难,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长期以来,在中国股市里投资者维权的成本非常高,缺失集体诉讼和不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加之律师的前端收费和高昂的诉讼费使得很多普通投资者却步,并丧失了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变相纵容了违规者。
对此,上交所开了一个错误和荒唐的制度药方,拿T+0交易来防范乌龙交易。假设“8·16”时期所有人的资金账户都可以T+0交易,当天的股指和股价还不知道波澜起伏到什么程度,但可以肯定的是“8·16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当天的追涨杀跌会更加惨烈,而且光大证券也不会那么费尽周折地跨市场减损对冲。
最为滑稽的是,上交所不为自己的过失检讨和不及时给投资者提醒风险,不限制光大从乌龙交易的错误走向犯罪,反而认为光大的操纵市场行为是合理、优越地利用了ETF、T+0和股指期货等风险对冲工具,还怂恿其他投资者跟随光大证券的犯罪行为而对冲,呼吁市场投机,显然是错上加错,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混淆视听。上交所开通“T+0”就一定会对普通投资者公平了?从“8·16事件”来看上交所在严重偏袒机构投资者,反而在自家的微博上不惜以蒙蔽普通投资者为代价来掩盖事实真相,掩护机构操纵市场,如果他们的偏袒态度不改,什么制度面前都不会有平等,“T+0”照样防范不了乌龙交易。当前中国股市的要务是该如何提振市场信心和如何营造法制化的市场环境,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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