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随着证监会的处罚出炉,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暂告段落。重典治乱,光大证券领到A股史上最高罚单,内幕交易的定性和创纪录的重罚,最终也将对市场参与各方起到警示作用,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传递正能量,从而推动A股的长远健康发展。
重典治乱 锻造资本市场法制精神
距离光大证券“8•16”事件不足两周, 监管层即以最快的速度在了解事件原委后经过专家论证,8月30日对光大证券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此次对于光大证券的处罚力度,体现了监管层在维护“公平、公开、公正”和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强劲力度。只有重典治乱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振投资者信心,净化资本市场秩序,完善资本市场法制。此次事件料将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拐点,作为从严处置的“试金石”,不论从法律还是市场的角度看,都具有显著的“标杆”意义。
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对证券行业起到了严厉的警示和及时的督促作用。虽然是因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以此为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应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乌龙指”非个案 上交所已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在证券市场上,或大或小的“乌龙指”并非个案。2005年6月27日,台湾富邦证券一名交易员在代理外资投资者下单时,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以涨停价买进282种股票,带动台化等多只股票大涨,大盘在8分钟内上涨近1%。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证券交易员将本应以61万日元的价格卖出1股J-COM公司股票的订单,在下单时误输为以每股1日元的价格卖出61万股J-COM,导致J-COM股股价暴跌。2010年5月6日,一家美国基金公司在短时间内发出高达41亿美元的标普500迷你指数期货程序化交易空单,引发纽交所“闪电崩盘”,道琼斯指数在几分钟内快速下跌,跌幅最高时达到9.2%,之后又以同样的速度快速反弹,最终当日市场收跌3%。2012年8月1日,纽交所做市商骑士资本的做市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发出大量“高买低卖”的错误订单,导致上百只股票大幅异常波动。2013年8月20日,高盛的程序交易系统出错,向市场发出大量错误报价的个股期权报价订单,导致了CBOE、纳斯达克[微博]和纽交所部分个股期权合约价格剧烈波动。
在各种因素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证券交易市场,“乌龙指”事件并非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有现象,而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乌龙指事件,境外市场中大多采用责任方自行承担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对市场因此遭受的影响尚未发现采用临时停市方式。也正因如此,上交所在处置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中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应该是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后的结果。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也不符合境外市场处理此类事件的常规做法。
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事件处置中,上交所依据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结合事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已经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包括第一时间澄清交易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及时调查异常交易发生原因、暂停光大证券股票交易并督促其披露有关信息、及时澄清市场有关光大证券相关交易将予取消传闻等,这些应对措施对于其后引导舆论和投资者情绪、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也发挥了应有作用。
完善制度建设 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无论如何,这一罕见的突发事件也确实为正处于前所未有创新格局中的证券行业上了严肃的一课。行业创新不会因噎废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丰富金融产品的过程需要继续大力推动创新、允许探索和试错,更需要在护航创新、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一要加快推动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并将投资者保护推向新的高度。光大证券事件是一起极端的恶性事件,为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新的问题。要总结过往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加快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相关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议进一步研究当前《证券法》中关于熔断机制的制度设计,引入并完善熔断机制和前端预警机制。
三要建立市场容错、纠错机制,支持、督促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和实施办法。
(作者为市场知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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