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上交所 你真的尽责了吗?

2013年08月27日 07:33  金融投资报 

  记者 靖曦 实习生 何华

  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台召开了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发言人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上交所努力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已经尽责了”。但显然这番言辞并不能令社会满意,光大“乌龙指”事件带来的疑团依旧摆在那里,上交所官方辞令式的回答并没能解决投资者心中的疑惑。《金融投资报》记者汇集了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三个疑问向知名市场人士、律师和券商从业人员发问,看看他们对此作何解答。

  疑团1

  未发布先做空,这究竟是否内幕交易?

  杨兆全:只有光大知道真实原因,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根据光大证券新闻发布会披露,公司上午就发现策略交易部门发生了错误,但直到下午2时才披露了问题进行停牌。在社会公众还不明就里的这段时间里,光大证券立即卖空7130手合约。

  光大董秘梅键在发布会称此举并非操纵市场,加空单是为了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但在市场人士看来,在消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擅用金融工具对冲减少损失,绝对算得上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表示,光大证券因操作失误(或因技术故障)导致买入巨大,股价急剧上涨。其他不知情者,认为可能是有重大市场利好出现,只有光大证券知道真实原因,一旦消息公布,股价必然短期内急剧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光大证券买空股指期货,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

  著名社会学者黄湘源也认同这种看法,他认为,虽然做空确实是种对冲风险措施,国际上也确实有利用过来减少损失,然而“它们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来应该发布消息时未发布,在这期间做空7130手合约,这就很有操纵价格的嫌疑,应当视为内幕交易”。但上交所显然并没有这样的思维,它不仅认为光大做空的交易是合法的,甚至在乌龙发生的当时还争取时间给光大以处理的空隙。《证券法》第114条第一款就有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显然,光大这股“不可抗力”突发乌龙指绝对够得上是给证券交易秩序带来了重大破坏,这是满足停市要求的,而且针对造成如此大的损失,上交所停市也是上选之一,对于这其中的玄机,相信大家不言而喻,而且现在所有的负责机构口径都统一:回避这个问题。“这是典型的不公处理,受害的是投资者”,黄湘源认为,在这起乌龙事件中,上交所等相关部门并没有做到公正处理,很多说法根本是没有根据的。

  疑团2

  接近净资本2倍,234亿资金到底来自哪儿?

  易宪容:如果自营账户出借给台湾资金,那就是明显违规

  对于这骇人的234亿对冲资金,上交所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是囫囵吞枣,一带而过,一句“现在还没有相关确实证据”就想让人们开怀接受这个答案,消除怀疑,恐怕不是那么容易,至少光有这个“缺乏证据”的说辞还不够。

  在乌龙事件当日,用来对冲的234亿资金,到底来自哪儿,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而梅键前后不一致的言辞又让这234亿多了一层迷雾。按照正常来看,234亿元,光大证券瞬时下单的金额,接近净资本的2倍,而证监会规定自营盘不能超过券商净资本,这明显是违规。而且8月24日晚间公布的中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光大证券账上货币资金只有216亿元,即使在短短一两个月,通过其他手段释放资金,光大也不可能把公司全部的资金放在交易策略部门。

  如果不是,这234亿元又是从何而来?有传闻说是来自台湾地区的资金,租借光大的自营部门,因此脱离了光大的风控管辖。

  前社科院副院长易宪容认为这是有可能的。按照规定,券商的自营账户目前是可以租借给基金和保险席位,没有允许借给海外资金,如果光大出借给台湾资金,这样做是明显违规。“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能解释光大证券拼命掩饰,把责任推给风控部门的原因了”。

  上述对冲基金经理也表明,海外资金租借券商的自营账户算是一种潜规则,股指期货运行以来,很多海外资金都纷纷涌入国内,做对冲交易,选择的通道之一就是自营盘。“据我了解,光大账户上的确没有那么多钱,为了保证交易正常清算交收,下午还向光大银行[微博]借了钱,要知道光大证券背靠的就是光大银行。”

  “但向台湾借贷资金这种风险大,而且容易被发现,一旦被发现相关部门将迫于压力和规定不得不按章处理”,黄湘源认为,相比较于台湾资金,他认为信用交易的可能性更大。股票信用交易,又叫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也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即现在通常所谓的融资融券),这在国际上也是有例可寻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在这场乌龙指事件中,暴露的就不仅仅是我国股市的问题了,附带的还有我国监管等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也认为,在此事件中,说光大证券仅存在过失或失误,无论如此讲不过去,“但我认为最有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就是对光大风控不严致交易事故作出处罚,我都觉得,还有可能只是由交易所作出制裁而已。”由此看来,这其中涉及的问题远不止表面上这么简单了。

  疑团3

  投资者损失由谁赔付?如何赔付?何时赔付?

  黄湘源:大家都在回避,上交所“欠社会一个交代”

  在这场乌龙指中,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这些中小投资者了,对于他们的损失是否可能得到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谁为这场A股“史上最大乌龙”买单?这显然不比事件真相重要性低。

  在杨兆全律师看来,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机构应该依据《证券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证监会也会进行行政处罚。也不排除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宋一欣律师也表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最后核查结果若是操作失误或电脑系统欠缺,则应督促光大证券建立补偿基金补偿受损者,甚至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

  黄湘源认为,上交所对于光大的乌龙目前并没有采取任何处罚措施,“而暂停光大的相关业务也是规定所致”,上交所在这场乌龙事件中,处理不到位也不够及时,投资者的赔偿问题目前也是没有部门出来说话,“大家好像约好了似的,都在回避这个问题,投资者索赔,怕是没有着落”。他表示,上交所在这次乌龙指中“欠社会一个交代”。

  其实在这场乌龙事件中,光大自身确实也存在问题,不管是系统还是管理,都有待整顿,但在这其中,我国法律以及行政管理上也是有破陋的,黄湘源认为,“我国监管部门的处置不到位,在光大这场乌龙事件中展露无遗,我国的法律不到位也是百态尽显”,他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相关的行政规定都带上了主观意识,相关领导和主观人士都有了自己的“主张”,“想要我国股市健康发展,防腐倡廉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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