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光大证券“乌龙”事件
从目前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该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可能已触犯刑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此外,还面临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8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8·16”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但从目前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该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可能已触犯刑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此外,还面临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媒体报道的信息,光大证券在获知股价异常之后,未及时查明并告知投资者事情的真相,反而向相关媒体表示公司风控严谨,暴涨与公司无关;但其本身却在当天下午开盘后,逐步卖出股指期货IF1309、IF1312空头合约,以对冲上午买入股票的风险,全天用于对冲新增的股指期货空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假定如果光大证券在进行对冲交易时已获悉股价异常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其将难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嫌疑。
而根据《刑法》第181条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假定光大证券董秘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已经明知公司套利系统出错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通过媒体向公众提供虚假信息,则存在触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可能。
以上罪名如果成立,相关人员将面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如果光大证券没有及时告知投资者事情的真相,反而在幕后对冲买下股指期货空单,这一行为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嫌疑。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此外,由于光大证券董秘未及时查明并告知投资者真相,如被查明存在虚假陈述,其应当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当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就是说,受害投资者目前还需等待正式调查结果的发布。
□盛先磊(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原标题:光大证券对冲交易或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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