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模式的意义
可以说,这场偿付是国内资本市场史上的第一次,实质上是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券商共同实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动。
在目前无法实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集团诉讼的情况下,依靠行政监管的威慑力,并以市场化的手段走出了一条投资者零成本获取补偿的和解之路,具有创新性、示范性与里程碑意义,对保障优质企业上市、完善投行保荐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之前,可援引的案例是,2012年6月20日,因首次公开募股(IPO)招股书造假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超过两年的洪良国际宣布,最终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意以回购股份的方式向股东赔偿10.3亿港元。这是香港市场第一起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向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里程碑式事件。
万福生科案的展开,使之位列中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十大案之三,以起诉标的为序分别为东方电子案4.45亿、银广夏案4.20亿、万福生科案3亿。
同时,万福生科案补偿基金的形成,也解决了欺诈上市后的赔付方式问题,即通过保荐人先行偿付适格投资者,在取得优先求偿权后再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求偿的方式,从而快速而低成本地完成投资者赔偿事宜。
当然,对于发行后发生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同样可以借鉴,只是主动偿付对象不包含保荐人而已。可以讲,万福生科案中的主动先行和解方式,开启中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新模式。
无限接近
集团诉讼大门
平安证券[微博]先行补偿万福生科投资者损失方案的出台,得到市场、媒体、专家学者、投资者的积极肯定。笔者建议,尽快制订出台《投资者保护条例》或《投资者保护法》,使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细化。
结合本次万福生科案的补偿方案,笔者建议,首先,对于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宜经过听证调查程序;其次,可以借鉴诉辩交易制度,凡是事后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的赔付措施较主动、较全面、较及时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可适度从轻;第三,推动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成立,在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代表中小投资者发表意见,表明立场。
最后,建立专门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基金,其功能:一是在证券欺诈案件发生后,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身份参与,接受证券欺诈行为偿付行为财产抵押、质押与资金托管,实施向投资者赔付事宜;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无法减免诉讼费的情况下,对已起诉了的投资者实施垫付诉讼费,垫付的诉讼费在执行阶段收回;三是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后,出现执行难时先行向投资者买断债权,完成支付,并取得优先追偿权。
本次万福生科案的补偿方案,实际上使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接近地站到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大门口。
事实上,关于方案中如何告知与涵盖所有受害人问题,在现行民诉法条件下或许无法实现,只有引入集团诉讼方可解决。
该补偿方案中虽然有电子化的优势,仍离不开共同诉讼的框架,即“明示参加,默示退出”,意思是受害人参加和解或诉讼必须表示,不参加则不必表示,推定放弃。集团诉讼之所以能涵盖所有受害者,是其制度设计成“明示退出,默示参加”,意思是受害者不想参与要公开表示,要参加则不必表示,不表示则推定参加。今后,若在赔偿范围确定后,用软件设计出一个赔偿计算方案,在法院或基金管理人主持下,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根据投资者买卖记录计算出损失额,再将款项划给全体受害人,则是一件完满的事情。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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