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证券犯罪未阳光普照 处罚差异消减零容忍意义

2013年04月12日 02: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益民

  时至今日,“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阳光仍不能普照资本市场每个角落。

  一如“股改开弓没有回头箭”成就了前任主席尚福林最为突出的市场形象,严厉打击证券犯罪、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郭树清的鲜明个性。

  2012年,全年共受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80件,比2011年增长31%。新增案件调查316件(含涉外协查案件60件),比2011年增长2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3件(其中24件央批案件), 比2011年增长32%,移送公安机关的央批案件中有20件已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2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195名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涉及罚没款共计4.36亿元,比2011年增长24%。依法对各类监管对象采取监管措施232起,涉及201个机构,173个个人。这给市场留下了郭树清新政下——证监会执法力度最大、查办案件最多、移送刑事追责案件最多的深刻历史记忆。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亟需制度转型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郭树清任职17个月即遽然离开,绝非幸事,担心郭树清任期内推出的市场化新政出现停滞或转向,更担心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证券犯罪稽查零容忍不再被提起。与此同时,又期待着推进改革、尊重市场、警惕风险、具国际视野的新任主席肖刚,能将这一风格和思路引入新职,真的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而不令资本市场改革半途而废。

  历史曾经证明,任职证监会主席34个月、尝试证监会自我削权的周小川,在离任后,证券监管市场化改革的重心就发生了偏移。

  郭树清执掌证监会期间,监管层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固应得到嘉许,然而,本报记者仅对近三年来对内幕交易处罚结果对比分析发现,不同类型的违法主体处罚轻重力度却存在显著差异,监管层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三公原则”落实上依旧任重道远。

  幸运的“苍蝇”

  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 中山市女市长李启红、证监会官员肖时庆落马获刑,被视为监管层严厉打击内幕交易中令人拍手称快的典型案例。

  相比上述落马官员,曾被市场强烈质疑涉嫌西飞国际重组内幕交易的“股神市长”李健(重组关联方中航飞机公司副总经理) ,却逃过了一劫。

  2009年7月1日,时任广东省韶关市副市长,并已参加中航飞机公司副总经理应聘的李健出资68多万元,以10.66元买入西飞国际6.42万股,7月15日股价出现短期高点时,以13.33元悉数卖出,前后11个交易日,李健获利近17万元,其收益率高达25%。在李健将西飞国际股票卖出不久之后,李健辞去广东省韶关市副市长一职,就任中航飞机公司副总经理,信息被披露后,李健被股民和媒体称为“股神市长”。

  西飞国际的策划重组事项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显示,本次自查共计 773 人,涉及买卖西飞国际股票人员 37 人。在这37名相关人士名单中,同时出现了重组发起方、参与方和中介方三方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身影。参与方方面,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杰和其姐姐李萍就曾参与过西飞国际股票的买卖,就连中介机构中瑞岳华的审计人员李晓娜也赫然出现在名单中。

  事件最终以西飞国际自查结论——买卖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而强行平息。自查结果明显存在瑕疵:并不是监管机构的西飞国际,竟认定内幕人士及其亲属进行了相关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买卖自家股票的相关人员只是受到收益全部上缴公司的处罚,李健则因在卖出股票之后的2009年9月29日才受聘担任中航飞机公司副总经理,不属于内幕知情人,炒股收益落袋为安。

  对西飞国际内幕交易自查结论市场并不信服,但监管部门并未介入调查。

  而对与西飞国际差不多同一时间陷入内幕交易风波漩涡的高淳陶瓷则是另外一种局面。

  证监会于2009年6月,对高淳陶瓷异常交易案展开调查,同年9月,将调查中发现的刘宝春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处理。经法院审理,刘宝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700多万;杜兰库(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因内幕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25万元, 刘乃华(杜兰库之妻)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25万元。

  自严打内幕交易以来,证监会曾表态将对内幕交易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但实际上,对内幕交易查处力度并非如其高调宣称的那样不断加大。

  2013年1月23日, 郭树清主席任期内的最后一起内幕交易调查案件审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谭淑智》(〔2013〕4号)显示:利用央企整合地方国企内幕信息,谭淑智账户2010年9月至12月7日买入云内动力股票4300股,实际亏损7525.22元,谭淑智处以3万元罚款。

  2010年初,在“央企入滇”的背景下,云南省、昆明市确定了积极引入汽车产业的战略思路。按昆明市政府部署,昆明市工信委负责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下属单位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洽谈。

  2010年11月中下旬开始,昆明市、云南省先后加大了对与兵装集团合作及股权问题研究的进度,谭淑智的丈夫李某,时任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多次参加相关会议, 当对合作进展情况知情。在2010年11月16日和22日相关会议的第二个交易日,谭淑智账户先后买入了云内动力股票。

  值得关注的是,谭淑智一案中泄露内幕信息的李某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李某现已从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荣升为主任。

  同样性质的事件,会有着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2010年8月9日,证监会就曾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况勇开出过罚单。

  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2007年10月初,格力集团做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寻找壳资源。接受委托后,况勇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格力地产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和协议达成。

  况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其妻张蜀渝获悉电话内容,荐况勇的外甥女徐琴买入海星科技,徐琴账户买入海星科技 55000股,获利19770.05元,徐琴丈夫李某账户 买入海星科技39600股,卖出获利92576元。

  证监会认定,况勇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张蜀渝,况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张蜀渝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而泄露宁夏恒力重组内幕信息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肖家守,其不慎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配偶朱莉丽则被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被处以150000元罚款。

  漏网的“老虎”

  2013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振其、穆彩球)〔2013〕1号》,顾振其为舒泰神董事,穆彩球为顾的妻子,对顾、穆二人共处以3万元罚款。

  2012年1月6日16时,舒泰神披露201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盈利9775至10925万元,净利润比上年度增长70%至90%。顾振其将业绩预告内容告诉穆彩球, 穆于次日13时40分至13时52分买入舒泰神4300股。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对穆彩球4300股买卖及获利情况并未说明,也未明确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仅在2012年1月16日-4月26日间,舒泰神每股股价就大涨了32.09元,如若穆彩球在4月26日卖出,则违法获利有望达137987元,若穆的4300股舒泰神持有至今,在每10股派4元转增8股利润分配后,其账面获利会更大,大约获利在142785.8元左右。

  《证券法》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是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无法确认穆彩球账户买卖获利情况,还是出于某种因素考虑刻意隐去关键信息?

  2012年6月5日,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彩虹精化 沈少玲 》(〔2012〕23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

  沈少玲为彩虹精化董事、实际控制人,利用内幕信息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与嘉星国际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总金额为27407万美元(约合17.8亿元人民币), 通过“黄某燕”等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买入彩虹精化,5个证券账户买入彩虹精化股票2,892,678股,买入金额47,223,646.05元;卖出528,471股,卖出金额9,900,038.46元 ,截至2011年9月2日,上述交易共亏损4,765,612.09元。

  沈少玲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损470多万元,仍被处以《证券法》规定的最高金额罚款,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貌似严厉,但实际上,沈少玲却是幸运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令其免去了牢狱之灾。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条苦藤上的两个瓜有苦有甜

  如果说不同内幕交易案件,或因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不同当事人最终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尚可理解,但同一内幕交易案件,不同当事人处理结果存在明显不同则令人匪夷所思。

  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对天津领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集团)单位内幕交易的行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光华基金会)单位内幕交易的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2009年8月初,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与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科技)开始重组谈判。8月14日起,中油金鸿开始拟重组框架协议,基本确定关键条款。10月28日,中油金鸿召开董事会,通报了借壳重组相关事宜。2009年11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停牌公告。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3日先后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2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终止重组的复牌公告。

  领先集团、光华基金均利用内幕交易买入“领先科技”, 领先集团委托买入“领先科技”750,400股,实际成交300,493股,非法获利37.1万元。光华基金会股票账户委托买入“领先科技”642,000股,实际成交427,326股(11月3日成交均价9.54元,交易金额4076690.04)。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对领先集团的处罚决定为:没收领先集团违法所得370,959.38元,并处370,959.38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建新(领先集团董事长)、刘建钢(领先集团副总裁、领先科技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春明(领先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而证监会对光华基金的处罚决定则为:对光华基金会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任晋阳、梁范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光华基金是1993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4年10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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