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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章:振兴股市十建议 建议每天交易7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3日 11:06  新浪财经微博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正在迎来蜕变,市场参与各方均需解放思想。历史告诉我们,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股民需要理性思考,资本市场的发展更需要理性的建议。新浪财经联手证券时报发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大讨论,邀请专家、券商基金人士为中国股市的前途出谋划策,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资本市场振兴方略大讨论征文——

  振兴中国股市的十点建议

  一个年过花甲、家住农村的投资者,两年前将省吃俭用积攒起来的10万元存款投入了股市;每天花在看盘、交易和研究上的时间超过16个小时;全年243个交易日操作了118天,298次“进出”做了32倍成交量;交纳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多达4178.86元,但他自己辛苦一年不仅颗粒无收而且倒亏了5454元。一年后,该投资者再次追加投资6万元,随着股市大跌,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截止今年8月10日,投入的16万元本金只剩下了12万余元,亏损幅度超过30%。

  不仅新股民投资出现了重大损失,而且老股民也同样面临着不赚反亏的窘境。日前,笔者在与一位老股民交谈中获悉,该投资者在股市辛苦忙碌了近20年,不仅颗粒无收,还倒亏了不少钱财。面对笔者,他不无遗憾说,如果二十年前投资纪念币至今,西藏纪念币涨18倍,人民银行纪念币涨50倍,宁夏纪念币涨70倍;如果二十年前投资邮票至今,生肖猴票、生肖鸡票涨幅都在30倍以上;如果二十年前投资房产至今,涨幅也有30多倍。但如果二十年前投资股票至今,多数将是亏损累累,不仅投资二纺机金杯汽车将巨亏,即使是投资象“新世界”这样的名店,最终还是巨亏。虽然股市上有深发展、苏宁电器(微博)这样靠持续发展、大比例送股给股民带来收益的好股票,但毕竟是凤毛麟角。

  面临同样处境的投资者在整个资本市场绝非个别。不少投资者深有感触:中国股市怎么了?还是个投资场所吗?如果有人问起中国股市值不值得投资,我们将作何回答?

  作为资本市场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参与者,笔者也在股市摸爬滚打了20年,既见证了中国股市20年来所取得的发展进步和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又亲历了股市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阵痛和挫折。现借新浪财经联合证券时报发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资本市场振兴方略大讨论之机,从一个普通投资者亲历的角度,提出振兴中国股市的十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在决策时参考。

  一、深化新股发行改革

  新股发行一直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自2009年6月启动以来,在市场参与各方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须从源头上加以把持,核心在于处理好涉及新股发行“要害”的四大关系。

  一是在供求上,要处理好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整个资本市场形象地比喻为一个大的集贸市场的话,市场能否平稳、有序地运行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是否平衡,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都不利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改革后的新股发行制度首先应成为协调发行者和投资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参照以往新股发行规模,结合当时市场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一段时间里新股发行总量,使发行者和投资者双方利益最大程度地趋于平衡,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在节奏上,要处理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的两大“主阵地”,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制约。处理好这两大“主阵地”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在观念、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两大“主阵地”之间始终未能找到理想的“结合点”,以至于在过去的几年里,A股市场闹出了IPO融资额全球第一但涨幅却是全球倒数的“国际笑话”。假如有关部门能在考虑一级市场发行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感受,妥善协调、正确处理两大“主阵地”之间的关系,适当控制一级市场发行节奏,及时增加二级市场资金供应,上述结果或许就会重新改写。

  三是在定价上,要处理好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定价机制始终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经过历时数年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虽然在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以及努力形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新股发行定价过高、上市后投资者用脚投票、大量新股跌破发行价、参与主体投入产出严重脱节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因此,通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促使正向的投入产出关系早日形成,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口。

  四是在方式上,要处理好机构和散户之间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博弈,说到底是在机构和散户之间展开的。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普遍采用的发行方式,无论是市值配售还是资金申购,大都存在着对机构有利对散户不利等问题,尤其是当新股价格优势明显、机会大于风险的时候,散户想买买不进,而当散户可以买到的时候,恰恰又是新股定价过高、风险骤然加大之时。因此,在积极探索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同时,努力确保价格优势明显的新股在发行时向中小投资者倾斜,让广大散户享受真正意义上的与机构平等的权利,同样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重点。

  二、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新股发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保荐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为此,近段时间以来,证监部门明显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被处罚的保荐机构代表人也呈逐渐增多趋势。

  证监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于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喜中有忧的是,证券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及数量的增加,“错罚失当”尤其是“大错小罚”现象仍很突出。从已经采取的处罚措施看,大多局限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予以警示、撤销资格等。

  与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所秉承的“犯多少罪、判多少刑”原则一样,宽严相济、“错罚相当”同样应成为证券执法工作的一大共识。小错大罚、小题大做,当然不是证券执法工作的初衷和本意,但大题小做、大错小罚,同样会弱化证券监管的作用,显失证券执法的公平。而且,“大错”一旦“小罚”,往往会错失再次追责的机会,相当于为责任主体提供了一块“挡风玻璃”。更为严重的是,当“大错小罚”一旦形成“气候”、成为常态,将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证券违法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与证券执法工作的本意背道而驰。

  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定,虽然对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保荐业务规范运行、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对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条款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等问题,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难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因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下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从证券执法的实际需求出发,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再辅以多种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使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使证监工作真正体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建议:证监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荐代表人弄虚作假、违规任职的保荐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既要做到广度上的全覆盖,使该受处罚的对象悉数受到应有的处罚,做到应罚尽罚、一个不漏;又要做到力度上的“罚到位”,提高责任人的违规成本,促使其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最大程度地起到震慑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公司分红责任

  随着有关各方“尊重股东、回报股东”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上市公司执行有关分红规定的总体情况较以往有了明显好转,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源动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权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存在。从上市公司层面看,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无红可分”。按照规定,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红。但不少上市公司经营滑坡、入不敷出,企业效益下降,最终导致亏损,使得分红的重要前提不复存在,在上市公司自身饭碗难保的同时,相关投资者的分红权同时落空。

  二是“有红不分”。从上市公司实现持续盈利到投资者分红权的顺利实现,期间受多重因素制约,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分红的基础和能力,而且取决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分红主观驱动力。因此,一些本来具备条件、应该分红的上市公司有的干脆借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等名义“有红不分”。

  三是“多红少分”。本来,分不分红、分多分少都有具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只要按规定办即可。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曾对上市公司分红标准作过调整,明确规定由原来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调整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然而,从实际执行看,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分红方案时未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存在着“多红少分”、“缺斤少两”等现象。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是导致少分红甚至不分红问题持续存在的直接原因之一。

  从现行法律和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红利税的规定存在着税率过高、征收对象“一刀切”等问题;二是在交易规则中有关除权、除息的规定方面,除权除息后的参考价是按照税前现金红利计算确定的,在剔除红利税后投资者账户资产实际上存在着“明保暗降”的不合理现象。

  上市公司分红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方式由依靠分红回报转向依靠股票差价,不利于培育资本市场长线投资理念,不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不利于构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在上市公司和制度法律两个层面上存在的分红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建议:作为上市公司重在按照“尊重股东、回报股东、全力维护股东利益”宗旨,在提高分红比例、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该分则分”、“及时足额”;作为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分红的义务。

  四、细化分红送配规定

  笔者在参与一些上市公司分红送配过程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红送配方案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主要有三:

  一是推出的分红派息方案过于“精确”。笔者曾对实施分红送配的部分上市公司“2009年”和“2010中”的分红送配方案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结果发现,多数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精确到分(小数点后两位),但也有个别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红派息方案精确到了小数点后5位。如中国石油2010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6063元(含适用税项)派发2010年中期股息;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57元等。

  分红派息方案过于“精确”的做法弊大于利,不仅投资者看起来十分费劲,而且实际到手的红利与精确到分比也相差无几,多数投资者不会在乎这些零头小钱。再说,分红派息方案不同于科学计算,没有必要做得如此“精确”,只要精确到分(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四舍五入即可。实际上,精确到分的分红派息方案,投资者更容易接受,也更有利于与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习惯“接轨”。

  二是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过长。按交易日计,间隔天数长的18天,如工商银行(见B项),短的也有4天,如大秦铁路(见C项);若按自然天数计,长的达一个月,如中国石油(见A1项),短的也有6天,如大秦铁路(见C项)。而且,间隔时间大多不统一,给投资者的感觉是非常“随意”。

  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过多导致两方面问题:第一,投资者帐户内的资产总值在除息日至红利发放日之间处于失真状态,一方面,股价已经除息,股票市值已经下降,另一方面,红利还未发放,资金应到未到。第二,给投资者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带来不便。在除息日至红利发放日期间,投资者在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时,需在帐户内显示的资产总值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分未分的红利,给计算带来不便。

  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操作需求看,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都不应有间隔,即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应为同一天。换言之,一旦除息,红利应同时发放到位;如果红利尚未发放,就不应除息。解决方法有二:要么将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同步推迟,要么将现金红利发放日予以提前,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除息日与现金红利发放日为同一天,解决投资者帐户资产总值失真问题,为投资者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提供便利。

  三是除息方法不够科学。现行的除息方法,是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含税红利来确定除息日的“昨收盘价”。如,中国石油9月15日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10.20元,按照每股含税红利0.16063确定除权价,9月16日显示的“昨收盘价”为10.04元(四舍五入)。

  显然,这种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含税红利确定除权价的方法很不科学。众所周知,除息的目的,既是为了让持股人分得相应的红利,又让持股人在分红后实际财富保持不变,但以含税红利确定除权价的结果是投资者的财富“明保暗降”,造成隐性损失——股价除权多、实际红利少。

  笔者认为,从分红送配以及除权除息的初衷和本意看,正确的除息方法是“分多少(税后红利)除多少”——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税后红利(而不是含税红利)来确定除息日的“昨收盘价”。只有这样,才能使除息造成的市值缩水与分红导致的资金增加保持一致,既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又让持股人做到实际财富保持不变。

  五、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随着投资主体不断增加,近年来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内幕交易行为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内幕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交易等。

  众所周知,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殊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内幕交易,对于投资者、整个资本市场乃至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需有关各方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一是作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律监管等职责,在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在立案、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效组织、快速查处;二是作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汲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不碰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三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管理职责,在公司内部积极承担起宣传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好内幕信息,引导和提醒上市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坚决杜绝和自觉抵制内幕交易;四是作为投资者,应树立起合法合规参与资本市场的正确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现行《证券法》不仅对内幕信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内幕人员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作了分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具体界定。还有,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5条立案追诉标准,《刑法》也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等。所有这些,都为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将越来越朝着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等方向发展,对防范和打出内幕交易带来了新的难度。因此,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出内幕交易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已成当务之急。

  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过证监会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的消息,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监管机构打击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稳定的坚定决心。当务之急在于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稳、准、狠地打击内幕交易成了维护股市健康、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在依法追责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通过“釜底抽薪”,加大内幕交易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抵制内幕交易的防控和查处机制。

  六、规范高管离职行为

  近年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简称高管)离职情况愈演愈烈。高管作为上市公司最炙手可热的职位,许多人求之不得,做梦都在想有朝一日能跻身其列。而那些已在其位的高管们为何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放弃好端端的高管职位不做,非要回家去卖什么“红薯”?这其中,恐另有隐情。

  从“表面理由”看,高管们之所以选择离职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况:工作调动、个人原因、健康考虑、内部矛盾、涉嫌违规等。从这些理由看,虽不能完全排除个别高管离职真是出于上述考虑,但绝大多数高管离职的“表面理由”与“真正动因”其实并不相符。

  那么,这些高管急于选择离职的“真正动因”究竟是什么呢?应该看到,眼下并非所有的高管都持有股份,因此,高管离职并不必然产生减持行为。但按照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所持股份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售期,但如果辞职,其限售期则大大缩短。以创业板公司为例,按照现行规定,新股上市后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高管,从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从第7个月到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则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这一规定的直接作用是可以确保离职高管在公司上市后18个月内无法减持,但18个月后就失去了制约,而且与在任时“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25%”的硬性规定相比,高管离职后减持的规模和自由度将大大提高。

  种种迹象表明,高管离职还是与减持股份难脱干系。通过离职为日后减持股份扫清障碍、铺平道路,正是不少上市公司高管选择离职的真正动因。这一点,从深市“重灾区”身上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长期以来,无论是上市公司数量、总股本,还是流通市值,沪市一直处于“老大”地位,但为何离职“重灾区”却偏偏出现在深市而非沪市,这显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深市拥有庞大的中小板、创业板群体,其中,为数不少的公司高管相比沪市存在更强烈的离职套现冲动。

  高管离职尤其是深市离职“重灾区”现象的出现给本已脆弱的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可小觑,若任其发展和蔓延,轻则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估值的判断,动摇投资人的持股信心,进一步加剧股份抛售的压力和公司股价的波动,重则导致公司核心创业成员的大量流失,影响公司未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波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投资者或许会问:这些上市公司没有上市的时候都急于想上市,一旦上了市高管们又急于要离职,以便为套现铺路,难道就没有一个有效的办法去制约这种非正常离职潮的蔓延?实际上,高管离职特别是深市离职“重灾区”问题并非烫手山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截断“减持通道”,使离职不再成为高管减持筹码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章程、制度和法规,增加高管非正常离职的风险和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一方面,在申请IPO时可明确要求增加高管任职期限承诺规定;另一方面,适当延长持股高管离职后的限售期限,至少能使离职高管减持节奏不能优于在职高管,使离职行为不仅无助于减持而失去意义,而且加大了减持难度和风险成本。通过多管齐下、综合发力,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离职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七、统一证券交易税费

  证券交易税费是所有投资者都无法回避而又被许多投资者所忽视的问题。为了弄个究竟,笔者特意利用手头的两个帐户,按照事先设定的方案,作了一次特别的“试验性交易”。其中,帐户A托管于券商A,经与券商协商,手续费标准已从早先的0.2%降到0.06%(以成交金额为基数,下同),帐户B托管于券商B,手续费标准为0.05%。经过“试验性交易”,笔者发现,目前证券交易税费存在三个“不一样”的特点:

  首先,不同方向“不一样”。证券交易税费支出中的唯一税种为印花税,投资者无论托管于哪家券商,目前执行的都是0.1%的统一标准。所谓“不一样”,指的是不同交易方向(买入或卖出)“不一样”,只须在卖出证券时缴纳,买入时无需缴纳,也就是“单向缴税”。

  其次,不同券商“不一样”。由于不同券商之间执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尽相同,直接导致投资者缴纳的手续费相差悬殊。在同一个市场,同样交易大秦铁路4800股,成交价都是8.50元,成交金额也都是40800元,托管于A券商的帐户,由于执行的是0.06%手续费标准,无论卖出还是买入,都需缴纳24.48元手续费,但托管于B券商的帐户,由于手续费标准为0.05%,卖出、买入时只需分别缴费20.40元即可。

  还有,不同市场“不一样”。即使是在同一家券商,买卖沪市和深市同样金额的股票,其交易费也有差异。原因在于买卖沪市股票,除了需缴纳手续费、印花税外,还需缴纳一笔过户费,但买卖深市股票时,只需缴纳手续费、印花税即可,无需缴纳过户费。

  证券交易税费,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证券交易制度之一。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使之更加完善、做到更趋科学,应成为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时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第一,做到“三统一”。三个“不一样”是证券交易税费制度不够完善的具体表现,有的虽未对投资者的实际支出带来实质影响,但却对成本支出的计算带来人为的不便,有的虽然从道理上讲投资者与券商之间有“双向选择”的权利,但实际上却给那些不善于“砍价”的投资者带来了程度不同的“隐性损失”;在过户费方面,有的投资者根本不知道沪市、深市在过户费收取方面存在截然不同的制度规定,有的知道“沪收深不收”这一规定,因此在品种选择时更多地偏向“弃沪择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两市行情的分化——深强沪弱,等等。

  要做到“三统一”,其实也不是什么难事。譬如,买卖方向不同导致的印花税“不一样”的问题,只要将“单向收取”改为“双向收取”,标准减半、总额不变即可;譬如,不同券商手续费“不一样”的问题,只要统一标准、合理适度,并象银行执行利率标准那样抓好券商手续费标准的执行,就能达到股民和券商双赢的目的;再譬如,既然深市没有收取过户费的规定,那么沪市也应予以取消。即使一定要收,也应采取沪市、深市“两市都收、标准减半”加以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些投资者因过户费的原因,不得不放弃沪市转为深市交易,不得不放弃低价股转为高价股交易的种种纠结。

  第二,增强透明度。即使是入市多年的老股民,对证券交易税费其实也不是十分清楚,原因之一,除了上述三个“不一样”外,还与券商向投资者宣传不够有关。因此,各地券商在通过宣传以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税费制度的宣传,如寄发税费标准宣传册,帮助投资者计算证券交易中的税费支出,为投资者节省税费支出提供咨询、决策参考等相关服务。通过加强税费制度的宣传,增强税费制度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对税费收取的项目、标准做到一清二楚,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保障。

  第三,更趋人性化。笔者在进行“试验性交易”时还发现一个问题,每次交易时,除了按照买、卖金额结算,支付相应税费外,还要多被扣去一定比例的费用,待交割清算后再将多扣的部分返还到投资者帐户里。解决“先扣后返”问题,其实也很简单。既然有明确的税费标准,只需按实、缴多少扣多少,一次性收取即可。

  八、建议调整交易时间

  股市还有个问题时常被市场各方所忽视,这就是股市长假的“多吃多占”现象。远的不说,仅2010年股市长假就“多吃多占”了8个工作日。在2010年2个“7天长假”和5个“3天小长假”里,共有节假日休市29天,包括法定节假日11天、期内公休日10天和调休日8天。其中,8个调休日按照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的规定应与其它公休日对调,实际上,其它各行各业都按照国家规定补足了工作时间,唯独股市,除了这8天都安排了“节假日休市”外,对应的应该工作的8个公休日也全被用于“周末休市”、照休不误,全年股市长假实际“多吃多占”了8个工作日。

  之后,虽然有关部门在安排节假日休市时充分考虑了股市长假“多吃多占”现象以及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各种不便,对节假日休市安排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使得股市长假“多吃多占”现象有所缓解,但假期股市休市时间还是存在“多吃多占”问题。

  “多吃多占”现象不仅出现在股市长假上,而且体现在日常交易时间的安排上。在每天自然时间保持固定的前提下,股市休市时间越长交易时间就越短。多年来,沪深证券交易所一直实行4小时交易制,开始晚、结束早,中间还有午休时间,即使连集合竞价时间算在一起,全天交易时间也只有4小时15分钟,不仅少于国家规定的同时也是其它各行业通行的工作时间,而且比其它交易所交易时间少了许多。

  港交所现已延长交易时段,每日交易时间增加至5.5个小时,比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的交易时间多了1个多小时。新加坡交易所不仅交易时间更长,而且实行持续交易制度,取消中午休市,将交易时段改为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至下午5时,日交易时间由原来的6.5个小时增加至8个小时,相当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两倍。

  股市交易日数多少和交易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便捷程度、券商营业收入高低以及国家税收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多吃多占”不应成为股市长假的常态。

  建议:从三方面入手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调整节假日休市安排。在进行股市节假日休市安排时,将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安排与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规定保持一致、做好对接,对在节假日休市期间“被挪用”的交易日,在安排上与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规定一样,在对应的其它公休日中予以补足,通过变“周末休市”为“周末交易”确保股市全年交易日数不因股市长假而“缺斤少两”。

  二是延长交易日交易时间。在确保股市长假不“多吃多占”的前提下,参考、借鉴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以及其它交易所的做法,结合沪深股市实际,将现行4小时15分钟的日交易时间延长至6至7个小时,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投资者有关延长交易时间的呼声和要求。在具体做法上,可借鉴其它交易所普遍采取的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进行。

  三是实行持续性交易时段。交易时间延长后,还要充分考虑上班族投资者的特殊需求,通过采用持续性交易时段解决这部分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不便难题。之所以这样做,主要鉴于在眼下庞大的投资者群体中,上班族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上班族投资者一方面对股市有着强烈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和制度规定特别是因为工作时间与证券交易时间重叠使得投资时间难以确保。在提前交易开始时间或推迟交易结束时间一下子难以做到的前提下,通过实行持续性交易时段就能为上班族提供更多的股市投资机会,有效缓解上述难题。

  九、细化证券监管法规

  近期中国股市一个可喜的现象是,证监部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证券违法行为果断出击、及时查处的力度明显增强,对于遏制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短线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短线交易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证券法律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禁止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违反该规定短线交易的,除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外,《证券法》第195条还规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各种违法事实,适当扩大违规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防止违法主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政策、法律空子的倾向。

  二是期限设定不够科学。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作为违规短线交易的唯一衡量标准与证券市场的实际不相符合。所谓长线交易和短线交易其实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行情不同时期,长、短线的含义和衡量标准各不相同。比如,在单边市里,持有股票或空仓的长线“期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常常超过六个月,但在震荡市里,即使只有两三个月对许多投资者来说也足以被视作长线投资了。更何况,不同品种、不同主体所对应的长短线交易期间也会有很大区别。

  建议:在对相关人员违规短线交易的期限界定中既要有原则性规定,又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市场的不同阶段,交易行为对市场稳定产生的影响程度等一并考虑,综合定夺。

  三是处罚规定过于原则。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处罚显得过于原则。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论交易数量多少、获利与否、动机如何,只要“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可处罚;另一方面,关于“怎样处罚”的规定也显得过于单一。《证券法》规定的除收益归上市公司外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把罚款数额界定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做法笔者觉得不够科学。

  建议:有关部门在追究违规短线交易责任时,应从防止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一立法本意出发,作出相对宽泛、富有弹性又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具体规定,重点是要突出“频繁买卖”和“非法牟利”,不宜采取一经买卖,无论盈亏均“一刀切”地进行处罚这样的简单做法。还有,应根据违规短线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跨度相对较大、便于实际执行又符合立法本意的罚款数额规定,实际操作时由监管部门从需求实际出发严格执行,必要时还可授权适度突破。如情节轻微,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且上不封顶,对于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甚至可以罚得倾家荡产,直至违规主体不敢再犯为止。

  在完善和执行证券法律层面,建议:一是在《证券法》尚未修改之前,需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严肃法律、认真执行。无论是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其不敢从事违规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和细化,同时作出具体可行的配套司法解释,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全力维护市场稳定

  今年尤其是近几个月来,股市出现连续大幅下跌,股民投资信心不断丧失,虽然导致中国股市涨难跌易、涨少跌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股民的投资回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致。

  应该说,上述矛盾双方都与股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前景有关,前者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问题,后者关系到股市的资金供应能否持续跟进问题。而且,这两大热点都与股市建立和发展的初衷和本意相联系。笔者认为,良性健康、充满活力的股市应该是一个既能较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有效地确保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双方利益综合体”,任何只有融资没有回报,抑或只有回报没有融资的股市都不是理性成熟的股市,也有违股市建立和发展的初衷和本意,更难以得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和解决股市这一矛盾,使之处于相对平衡、协调状态,既需要胆魄,更需要智慧,关键是要抓住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牛鼻子”。

  建议:首先,统一思想,调整定位,解决供求关系失衡问题。笔者认为,从股市的功能定位看,应该既是个融资市场,也是个投资市场,有关各方应在尽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而要确保二者利益同时兼顾的关键是要维持股市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的偏见,把股市功能更多地偏向于融资功能的发挥,却忽视了必要的投资回报功能,以至于在广大投资者的心目中中国股市始终是一个融资有余、回报不足的市场。如2010年,A股市场IPO融资额列全球第一,但股市涨幅却屈居倒数第三。而且,笔者发现,今年以来这种“重融资、轻投资”的状况并未出现根本改观。与此同时,与广大投资者实际回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股市却依旧萎靡不振。建议从供求关系入手,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功能定位,变单纯的融资市场为融资、投资兼顾的市场。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力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增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一年发行几只新股、融资总额上限多少,都要早作打算,不能随心所欲。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市供求不对称问题,而且能使投资者放心,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为股市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改革方式,完善制度,解决新股发行“不公”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中国股市问题,还须从新股发行改革入手,彻底解决新股发行实体和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发行价格“不公”。众所周知,新股定价机制始终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虽然经过历时两年的新股发行改革,在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以及努力形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破发现象不断蔓延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二是发行方式“不公”。笔者认为,资本市场的博弈,说到底是在机构和散户之间展开的。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普遍采用的发行方式,无论是市值配售还是资金申购,大都存在着对机构有利对散户不利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普通投资者始终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要么“价格公道但方式不公”,想买买不进,要么“方式公道但价格不公”,一买进就亏钱,普通投资者始终在这一怪圈里打转。建议通过积极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努力确保将价格“公道”的新股,以“公道”的方式,发行到普通投资者手中。

  第三,提升质量,增加回报,解决投入产出脱节问题。要解决中国股市问题,不能不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实际回报。从本质上讲,股市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效益,投资者的回报应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业绩的增长。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投入产出脱节问题,还须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制度法律两个层面解决分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该分则分”、“及时足额”;作为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规定,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分红义务。建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上市时包装得天花乱坠,上市后大玩“变脸术”的上市公司必须下狠心、动真格、出重拳,追究相关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责任,严格依法执行,决不姑息手软。

  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股市毕竟才走过20几个春秋岁月,显得还比较年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足为奇,绝大多数投资者也会以理解、包容的心态积极面对。作为有关部门也必须拿出足够的勇气和智慧,从中国的国情和股市的现状出发,抓住当前难得的创新和发展机遇,从解决中国股市制度缺陷问题入手,尽快还资本市场以投资市场的本质属性,让年轻的中国股市尽快成熟起来,早日与国际资本市场大舞台接轨。只有做好了上述“十篇文章”,才抓住了中国股市问题的“牛鼻子”,有利于股市问题的有效解决;才会使股市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让更多的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才会使广大投资者分享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产和投资性收益,进而与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一道,携手走进中国股市的春天里。

  作者简介:

  谢宏章,浙江宁波人,财经作家,《中国证券报(微博)》、《每日商报》、《大众理财顾问》等媒体专栏作者,2010年《证券时报网》博客大赛冠军得主,2011年《大众理财顾问》十大优秀作者。数年来,潜心研究财经、金融、证券、投资等领域,实践探索出了一套适合普通散户的投资方法,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有关财经、金融、投资等评述性、建议性、技巧性文章数千篇,曾获《光明日报》等报刊征文奖多次,著有5部财经、证券、投资类著作。

  编后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感谢大家对中国股市的热爱,因为有你有我,相信我们的市场会越来越好!

  若欲建言献策,请把您的真知灼见发至:stockzhengwen@sina.com详见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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