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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绿大地涉嫌三宗罪 没有公平判决案件不会结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3日 01:39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叶檀

  虽然一审已经宣判,但是围绕绿大地案件的博弈远未结束。

  12月9日,《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从证监会相关人士披露绿大地造假详情来看,其造假之猛、判决之轻,触目惊心。任何一个尊重法律的国家、任何一个尊重法律的机关,面对这样的判决,只能抗诉,并做好追诉的准备。

  第一宗罪,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绿大地在首发上市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绿大地上述行为涉嫌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按照上述规定,出现“6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二宗罪,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按照后一《补充规定》,应予追诉。

  第三宗罪,涉嫌伪造金融票据等罪。

  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近百张银行单据——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二是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云南万子红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在调查期间,绿大地隐匿、篡改一百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设立账外账——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够了,无需一一罗列。当地法院对绿大地的判罚——发行股票欺诈案一审宣判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不仅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嘲弄,更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巨大嘲讽,他们以这个判例证明,法律可以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地方公司利益可以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这已经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罪。

  如今,投资者可以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让造假者倾家荡产。在刑事判决中得不到的公正,在民事判决中可以获得,这是美国辛普森案件给予公民的启示。对于绿大地案件,新一任证监会做出了足够的努力,而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律师团已经形成,追诉机制以及民事诉讼一触即发。

  除了要求机制,除了要求监管层的努力,我们还应该懂得并且坚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好的社会环境不是恩赐,而是一个个或者成功或者失败的案例累积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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