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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通缉记者案闹剧一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21:50  财新网

  尽管记者仇子明已被取消通缉,但该案却凸现了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

  【背景】7月29日,因报道凯恩股份而遭浙江省遂昌县警方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终于等到了好消息。经浙江丽水市公安局审查,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刑事拘留的决定。

  5月初以来,由于互联网上连续出现质疑“凯恩集团侵吞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所在地的遂昌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遂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

  在此期间,《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曾就凯恩集团连续发表了四篇文章,质疑浙江凯恩股份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操纵股价”、“关联交易”等问题。7月23日,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决定对仇实行刑事拘留,并网络通缉。

  该案经网上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主要质疑有四:一是遂昌县警方利用公权力干涉记者正常报道行为;二是仇子明采写报道属职务行为,却向其个人提起刑事追诉;三则未对仇子明调查,就采用通缉手段;四则把“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刑事条款,用来惩罚媒体。

  7月29日,遂昌县所属浙江丽水市公安局经审查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通缉记者”闹剧终于告一段落。

  舆论监督,本是媒体的职责所在。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就提出要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但一些地方阻挠记者正当采访、殴打记者,甚至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其背后,根源何在?如何解决?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认为:“通缉记者案”折射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压制舆论监督的冲动和企图。尽管记者仇子明目前已被取消通缉,但该案却凸现了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

  在他看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由于中国新闻法治不健全,媒体舆论监督的缺乏法律地位,致使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时受到不正当侵犯。此次记者仇子明“因言获罪”即是明证。

  目前,中国有关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授权性条款仅见于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在展江看来,这个位阶最低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对记者权利的保护相当有限。相形之下,中国惩戒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却为数不少。尤其是在《刑法》中,不但有刑事诽谤罪、侮辱罪、诬告罪,还有针对企业法人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而后者正是仇子明被通缉的罪名。

  他认为,目前,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诽谤去刑罚化已是国际潮流。对媒体报道和评论中的失实行为,通常以民事的诽谤(名誉侵权)法律来限制。在中国,自从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针对媒体的名誉侵权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根据《民法通则》兴讼,这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但是,“此次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仇子明,这完全是历史的倒退,法治的退步。这正是该案让世人震惊之处”。据展江介绍,“损害商品信誉罪”本是用来针对恶性竞争的对手,现实中很少针对媒体。

  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即便有报道失实之处,也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而报道对象如有异议,完全可按《民法通则》101条“保障公民个人和机构名誉权”的相关条款,对有关媒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给予“经济赔偿”。

  在展江看来,上市公司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甚至股价下跌,但只要报道属实,就不构成诽谤和侵权。即使报道对象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它完全可通过“举行各种新闻发布会来澄清”或采取“各种正常的公关手段弥补”,警方绝不能采用《刑法》惩戒记者。

  在本次事件中,中国记协及新闻出版总署已分别表示,将“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记者正常、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肯定持支持态度”。展江认为“这是一种进步,代表了处理和认识新闻舆论监督事件的正确方向”。

  但是,展江认为,要保护记者和新闻机构的合法权利,“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新闻法治的完善,应尽快制定并出台《新闻法》。” 今后,应该改变传统体制下管理媒体的办法,制定相关新闻法律,借助法律手段对媒体加以保护和限制,基本的前提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落实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

  1766年,瑞典就已制定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1881年,法国制定了《新闻自由法》。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一百多年的今天,这方面依然空白。“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不同,必须靠法条作为执法依据,必须有成文的《新闻法》。”

  展江认为,目前制定《新闻法》,“既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资参考,而且中国的立法经验和技术也已比较成熟,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闻立法已是水到渠成了。毕竟,这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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