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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象品评:被通缉的不是记者是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07:11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发表有关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内幕的系列报道,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通缉。遂昌警方认为“符合法律程序”,而《经济观察报》报社事前并不知情,在随后发表的“严正声明”中表示“对记者因正常新闻报道而被通缉深感震惊”。(7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记者正常的职务采访和报道竟然成了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遂昌警方对媒体揭露的经济犯罪线索不去积极立案查处,却在从未与报社及记者本人进行过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之下通缉记者,还大言不惭地声称“符合法律程序”,真是天下奇谈!

  所谓“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通缉”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被通缉的人是犯罪嫌疑人;二是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三是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那么,仇子明应当被逮捕的证据在哪儿,难道履行监督职责、曝光违法内幕有罪?

  毫无疑问,“损害商业信誉”不过是继“造谣”、“诽谤”和“敲诈”之后,某些官员应对新闻监督的又一“创举”罢了。近年来,从“进京抓记者”到“跨省追捕”,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尽管起因多种多样、手法各有不同,但无一例外不是傲慢的权力对新闻监督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结果。表面上通缉的是记者,实际上通缉的是“监督”,说白了,就是要把监督的记者和记者的监督统统“缉拿归案”。倘若这种恣意妄为的现象得不到坚决遏制,一旦效仿开来,后果必定不堪设想,恐怕所有的媒体唯有“闭嘴”才能确保无忧了!因为谁又能防止某些官员不会随便找个“莫须有”的罪名,将你“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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