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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晚报:公安通缉记者开了恶劣先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5:43  新闻晚报

  一条县公安局发出的通缉令,把一名记者推到了风口浪尖。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一方是国家机关,另一方只是一名80后的记者,其力量对比,不得不使人联想到西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和富士康起诉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出天价索赔等类似事件。而无论是县委书记还是富士康,都只是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他们对记者进行欺凌不过是一种报复行为,而公安部门代表着公权力,理应执法为公、执法为民,他们对于记者的碾压,不仅更有杀伤力,更是为滥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

  从案例本身来看,当地警方坚称“程序合法”,但对于从立案到发出通缉令的过程言词闪烁,外界无从考证。仅从通缉记者的罪名分析,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凯恩股份有没有遭受巨大损失?从仇子明的报道被刊发到目前,其股价并无明显波动,甚至还有所增值,这至少说明广大股东利益并无受损,若说有损失,只可能是其他不足为外人道的利益既得者。关于捏造事实, 《经济观察报》力证仇子明的报道证据获取非常扎实。对于凯恩股份有没有关联交易,证监部门还没有得出结论。连凯恩股份自身也暧昧地表示 “不知情”。遂昌县公安如此心急地对记者诉诸于全国通缉,未免显得过分 “激动”。退一万步说,即使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成立,由于仇子明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他所在的 《经济观察报》才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遂昌县公安局不去找主犯,偏要抓一个记者,其中动机更令人费解。

  综观仇子明事件种种蹊跷之处,我们不得不问:启动全国通缉到底需要什么程序,如果真 “合法”,是否该为所有写过或正在撰写揭露报道的记者担忧?

  我们常说舆论监督是媒体和记者的权利,这种报道权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少数中央或省级媒体记者下基层,的确会获得超规格接待,但每年包括我国在内全球因报道而非正常死亡的记者数以百计,而由于报道被拘禁、殴打、撤职、起诉、判刑的记者更是难以统计。血淋淋的事实证明,记者从来不是什么特殊人士,为了捍卫公众知情权,其职业风险远远超过职业回报,然而舆论监督的价值和意义却正在于此,记者展示的事实是:我所知道的、遭遇的都可能在任何人身上发生。若公权力可如此漠视公民的知情权,那公民的财产权、健康权、自由权都将朝不保夕。

  本报5月11日曾刊发社评 《人墙拦记者,犹如此地无银三百两》,文章指出——社会进步从来都是在反复较量中艰难前行的。我国政府明确规定 “追究阻碍舆论监督者的责任”,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公开宣告的行为准则。然而,连日来记者遭遇的网上通缉、领导呵斥等事实表明,政府部门的一纸精神、公开宣告往往战胜不了现实利益,更不能与官帽和金钱抗衡。中央对于媒体要善待、善用、善管的号召,在部分利益集团和手握公权者的主观好恶心中,份量何其轻也。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如果总是停留在这样的精神层面,而不能化为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给媒体和记者撑起一顶保护伞,那么仇子明的通缉令永远也不会真正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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