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葛树春:通缉记者仇子明是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0:27  法制周末网

  作者:葛树春

  ●呼吁全国媒体人都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法制周末网消息  (作者 葛树春) 2010 年7月28日 ,一则“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在各大网站作为头条新闻流传。文章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仇所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凯恩股份公司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股行网”则发表文章称杭州网友蓝某转载仇子明稿件遭刑拘…云云!

  透过百度搜索看完所有仇子明的报道后,笔者想起来被羁押在广东海丰县看守所的同行孙晓龙,孙因为多次撰文报道海丰县负面事件,在无人指控的情况下被冠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至今已40 余天。当前,动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早已司空见惯。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通缉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 凯恩股份内幕的作者是对宪法的公然侮辱,是动用公权公然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公然向舆论监督挑战!

  有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举报单位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但纵观以往案例,任何动用公权报复打压舆论监督者或遗臭万年或不得善终, 2008 年进京抓记者的西丰县令张志国和河南灵宝王帅发帖被跨省事件的作俑者是最好的见证。

  看完“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笔者查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来,不被大家熟知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类似,即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利益。

  看过仇子明先前所撰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其揭露凯恩股份交易内幕的报道是一篇重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并不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散布谣言故意损害凯恩股份信誉。仇子明是一名优秀的记者!

  笔者认为,仇子明所撰并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在《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而不是在未调查经济观察报社和仇子明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动用公权来对仇进行全国通缉!

  再者,有报道称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也明确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话题辗转, 即便仇子明所撰文章为捏造和恶意诽谤, 凯恩股份为何不到法院去起诉 《经济观察报》?说 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人不是法盲又是什么?

  如果每一名记者都要因所撰舆论监督报道而被起诉甚至通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它何用?

  截至本文定稿,有网文称通缉仇子明程序完全合法,但在笔者看来,历次借公权打击报复舆论监督或者记者的闹剧,哪一次不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和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权力机关必须支持舆论监督,而不是和被举报被监督单位沉瀣一气。

  目前,遂昌县警方“合法”通缉记者仇子明的做法已经被全世界网民所热议,该事件终将会被国人当作笑柄,笔者建议遂昌县警方早日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公权力机关是由人民赋权而行使权力,公权力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

  同时笔者期待遂昌县的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并彻查该事,更呼吁全中国的媒体人以及舆论监督人士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葛树春)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