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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注册制是新股发行改革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 07:06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黄兆隆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审批是双重的,即证监会控制审批权力和市场的扩张节奏。部分人士呼吁由承销商与上市公司自我决定上市时间。您对此有何看法?

  徐洪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下一步改革更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积极作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转向注册制,目前转制时机正在走向成熟。

  赵锡军(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上市公司当然有权决定在一个合适的、对自己有利的时间来发售股票,这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但需要做好材料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监管工作也必须到位。

  林义相(天相投资董事长):任何改革都需要有勇气的人和机构去推动。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还需要一系列的措施跟进。如果符合监管部门的正式的书面的要求,就应当允许公司自主决定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公司对其披露的信息负责,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与否。如果公司提供虚假的信息,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那么就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的责任,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我国股市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分离也就是2006年新两法修订后才开始试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上市审核仍绝对从属于发行审核,并未出现过通过发行审核而未通过上市审核的案例。因此,我们股市的上市审核并未实现市场化,更不具备由承销商与上市公司自我决定上市时间的现实条件。

  从目前中国股市实际运行状态看,即使由承销商与上市公司自我决定上市时间,也不能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因为影响市场运行的因素很复杂。

  证券时报记者:有市场人士认为,新股发行改革办法没有解决新股发行的审核主体问题。若不从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中国股市难以建立起正常运行与有序运行的客观机制。对于这点,您怎么看?

  徐洪才: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让政府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责任,降低了工作效率,滋生了官员腐败,抑制了市场参与者作用的发挥。但也应看到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对其现实合理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不能迷失前进方向,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华生(燕京华侨大学校长):从审核制过渡到注册制,这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现在就能一步实现。注册制的实行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需要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赵锡军:改为注册制,将给发行人和投资人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条件是要求投资人的能力比较强。目前条件可能不大成熟,需要慢慢过渡,水到渠成。

  林义相:在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制度的改革上,应当赋予交易所更重要的角色,让交易所拥有与其角色和义务相对应的更多的权力和责任。

  但是,如果股票发行的审查权力从证监会转移到交易所,问题会更多、更严重。发行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发行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审查机构。

  巴曙松:从长期来看,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必然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只有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才能彻底减少政府部门对新股发行的行政干预,提高新股发行效率,真正实现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的市场化。

  当然,实行新股发行审核注册制并不简单等同于新股发行审查权力从证监会转移到交易所,而是指发行审核的内容是采用实质性审核还是形式性审核。

  客观分析,我国从当前的新股发行审核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还需要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完全的注册制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成熟的投资者、规范的中介机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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