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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不重罚 上市公司还会瞒下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3日 04:45  每日经济新闻

  曹中铭

  近期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事件,目前正进入“发酵”阶段,不仅媒体连续跟踪报道,市场质疑之声不断,而且当地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为了防范相关事件(丑闻)对上市公司产生的负面效应,A股市场上隐瞒相关事实不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少数。事后或声称是由于“工作疏忽”,或保持沉默。不仅是江苏三友,像一只“脚”已跨进创业板门槛的苏州恒久,同样因为隐瞒专利技术事项,目前被挡在了创业板的大门之外。日前,现代投资的董事总经理傅安辉、董秘陈满林因严重经济问题被湖南省纪委“带走协助调查”,继而被“双规”。该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在答复媒体时,却宣称这两人不在公司。到4月2日才发公告确认此事。

  高管被“双规”了,人当然不在公司,现代投资的相关人员并没有说“错”。问题是,对于出现如此重大的事件,上市公司却没有及时发公告,让那些不知真相的投资者蒙在鼓里。

  其实,在监管层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现代投资所出现的情况,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就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件”就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成A股市场的一大“劣根性”。或利润分配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被“先知先觉”者提前知晓,进而成为其大肆牟利的“法宝”;或相关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能捂则捂,能拖则拖,能瞒则瞒。由此常常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遭遇损害,也在市场中产生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作为一家公众公司最起码的职责,也是投资者获悉上市公司内情的基本保证。但在某些上市公司高管眼里,上市公司似乎成了其“自家”公司,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只顾及公司利益与高管利益,而把投资者与整个市场的利益远远地抛在一边。

  谴责公告、罚款或者是市场禁入,这基本上是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所作出的处罚。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隔靴搔痒”式的惩罚措施,才导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违规事件的发生如同家常便饭。毕竟,这些惩罚性措施没有根本性的威慑力,一方面起不到惩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达不到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即使是因虚假陈述遭到投资者的索赔,与上市公司本身所获得的利益相比,也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违规成本低一直遭到市场的诟病,但至少在目前看来,这一弊端还会延续下去,也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还会继续发生。隐瞒事实造假上市,中小板的江苏琼花就曾这样干过,但深交所的处罚对于那些欲上市融资的公司来说只是“毛毛雨”,所以才又出现了江苏三友。如果当初江苏琼花问题曝光后就让其退市,相信江苏三友也不会如此的“嚣张”。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实施严厉处罚,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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