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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之企业困惑 操作细节尚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0日 09:47  中国会计报

  贾丽娟

  中国会计报

  国有股从 “减持”到“转持”,已普遍被市场所接受。

  近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看,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决策可谓水到渠成。

  不过,对于所涉及到的企业来说,国有股转持这事儿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

  企业有本难念的经

  “对于《办法》涉及到的拟上市企业,可能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划转,在上市之前先稀释国有股股权的情况。”刘纪鹏说。“但在今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以后,各地的国资部门管理更加严格。这种股份的稀释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是可以得到监管的。”

  实际上,在刘纪鹏看来,这一问题引出了应该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即现在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并不是一个正在发挥作用的系统,而是一个预备系统。现在,我们国家有两套社会保障系统:一套就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个预备系统;另一套就是各地分散的社保局,归社会保障部管理,正在发挥作用。只有现在运转的系统发生了问题或缺口,预备系统才会发挥作用。

  “现在要讨论的是,这个预备队,是全国只搞一个,像现在这样,还是说今后各地都应该有自己的预备系统?如果能让各地都有预备系统,对于这种稀释国有股的行为,当地政府就会实行自我监督。”刘纪鹏说。

  的确,有业内人士忧虑,转持可能导致地方利益向中央利益转移,地方国资控制下的优质资源可能会更积极选择借壳,而非一味地IPO,以避免10%的划转。“一些地方国资会担心IPO以后,自己那点股权都不够划给社保基金的。”该人士表示。

  而对于转持中的细节,上市公司也有很多疑问。对旗下子公司所持拓邦电子股份被视作国有股处理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力合股份的董秘曹海霞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转持国有股,对经营等会有影响,而影响的程度则要看具体转持多少,承担人是谁。如果国有股东是实际承担人,那么,怎么平衡关系,以什么形式支付,如何补偿非国有股东,都有很多细节问题要商量,不是很容易形成统一意见。

  “最后怎样,还是要等国资部门的批复和正式公告。具体划转办法需要再进一步沟通。怎样处理这些细节问题,我们都不清楚,现在只能等。”曹海霞说。

  操作细节尚待规范

  的确,业界关注的很多问题,都亟待更加详细的解释或操作方案出台。

  对于近期热议的一家对国有股转持名单提出疑义的公司获得豁免一事,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表示,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非国有股,二是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完成,三是特殊情况经由国家批准而被豁免。“豁免不是不可以,但一定是有条件的。”文宗瑜对《中国会计报》记者说。

  对于人们对划转后股权旁落的忧虑,文宗瑜表示不必担心。他告诉记者,在一些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或领域,需要保持国有股的最低控股底线,比如银行、石油石化、电信,可以采取国有集团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划转。“这样就不是从上市公司划转,而是从控股的公司中划转。比如说工商银行要划出10%的股份,汇金公司控股比例就会降低,可能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那么,就可以采取汇金公司以现金形式转到社保基金的办法。总之不会突破安全线。”文宗瑜说,“不满10%的,就不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可能只是参股,那么即使全部划转也不会影响经济安全,只是股东变化而已。”

  那么,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应该怎样操作?

  《办法》第十条说:“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但这个规定中,对于以何种价格为基准、以什么时间为分割点等操作细节,并未说明。这样,对于愿意选择现金支付的企业来讲,存在着操作上的真空。

  另外,按照《办法》规定,于2006年6月新老划断后至今上市的企业,当时IPO股份的10%也要追溯划转,并且在承继原有禁售期的基础上再往后延长3年,但是3年之后怎么处理,也未做出说明。

  “3年以后如果要减持,那么,需要分几次减持,每次减持的比例或额度不能超过多少,这些都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一旦集中变现,就是很大的量。另外,社保基金是不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些都应该明确下来。”文宗瑜说。

  不过,近日,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国有股转持中的几大焦点问题,比如,股权旁落外资、地方利益转移中央等等,将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大约一两个月就可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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