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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备受瞩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 10:40  中华工商时报

  舆论关注焦点集中在国有控股地位会否受影响社保基金股东怎么当等

  ■新华社记者 樊曦

  《境内股市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近日公布,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按一定比例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目前,一些国有股东已经开始与社保基金协商国有股划转事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国有股转持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国有控股地位是否受到影响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四家机构颁布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予以划转。

  办法出台后,国有股转持会不会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地位发生变化引人关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不少企业都是国有相对控股。

  在已公布的需转持公司的名单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1家金融机构将进行国有股划转。其中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由于股权分散,国有股控股地位将被排名第二的外资股所取代。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理论上讲社保基金持股也是全民所有,可以视为国家股。尽管国有股失去最大股东地位,但从整体持股来看,依然是国有股占据主要地位。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国有股的话语权并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股东也可以用上缴资金的方式代替股权划转。

  但有国资委人士认为,国有股划转可能会影响到国有股份的控股地位,并影响到公司今后定向增发等相关事宜。

  问题的焦点在于,这部分股份是国资委持有还是社保基金持有,其操作方式有所不同。国资委持有这部分股份,一般为了保持国有股控股地位,不太可能通过市场运作变现;社保基金持有以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为保值增值的目的进行变现。

  资金划转如何定价

  根据《实施办法》,对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国有股转持可以采取两种模式:股权划转和资金划转。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一般会选择上缴现金,而不选择转持股权,因为原始股通常都有很好的获利性。

  但是对于转持股权如何现金定价,是按照净资产、市值还是发行价,实施办法并未予以说明。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净资产算是最不可取的方式,因为定价的基础应是公司的盈利,而不是公司的账面价值。而对于按市值还是按发行价,则存在不同的讨论。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按市值算,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不愿支付,打压股价的现象;按发行价算,对于办法颁布前进行IPO的公司,如何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个问题。而对于在市场处于牛市阶段上市的公司,按照这种计算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在上市后,其股价可能较长时间在发行价之下运行。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应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他表示,这种办法实际上相当于社保基金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大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相当于社保基金在一级市场上以较低成本获得了实际发行量的10%,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使社保基金基本上处于只赚不亏的盈利状态,从而确保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事实上是一箭双雕之举。

  社保基金定位问题尚不明确

  股权划转后,社保基金在上市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颇受关注。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这一规定,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认为,社保基金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股权划转后,社保基金可能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这样的地位,参不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在董事会中有没有表决权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陈中梁则认为,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也就是明确了社保基金只参加股东会,不进入董事会,不享有表决权。

  对于社保基金在国有股划转后延长三年禁售期的规定,业内普遍表示欢迎,认为社保基金此举实际上降低了目前市场的资金压力。但对于持有期满后,社保基金减持会否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则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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