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报 (评论员 邓妍) 出奇的冷淡,却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12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书面材料,然而一周时间过去,依然无人踏入证监会大门。
已经失去IPO盈利来源、自营业务也节节亏损的券商们,面对好不容易盼来的融资融券新业务,在此前不断欢呼叫好之后,为何临阵怯场了呢?
申报日期失去意义
根据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券公司自当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新业务的材料。
在A股市场今年以来已下跌超过70%、IPO停发两个多月的熊市背景下,不少券商勒紧裤袋艰难度日,此时能开辟一处新业务、新财源,当令人振奋。由此引发不少市场人士预测,递交申请开始后券商应会踊跃奔赴证监会。
然而让人奇怪的是,一周时间已去,尚无一家券商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原因并不复杂,券商们都在等待证监会出台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但截至目前,暂行规定发了,操作细则却没了下文。
而就在12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这个看似积极的表述,是否隐含着言下之意:相关准备其实仍未做好。
如果真是这样,急急忙忙推出12月1日可递交申请,又有何实际意义?是不是证监会领导们,面对A股反弹乏力,再次匆忙开出一张空头支票?
自主创新名存实亡
照目前的情况推测,融资融券试点将不太可能在年内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而据我们了解,一些有望向首批试点资格冲刺的券商,很早就根据自身特点和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理解,制定出各具特色的试点方案,他们一直苦等证监会发布起跑令。
但面对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新利润诱惑,及同时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和监管不确定性,在操作细则未出台之前,愣是没有一家券商敢贸然行动。
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一个《规定》不够,还一定要有细则?细则要细到什么程度才能操作?如果没有细则,是不是率先做了就要面临很大风险?
中国有句古话,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应该得到鼓励。但在显规则、潜规则均异常复杂的中国证券市场,这句话的潜台词常常就演变成了“枪打出头鸟”。创新、尝试的理念,即使在口头上仍然鼓励,但在行动中却越来越难以倡导。
这种口惠而实不至的情况,造成一个必然结果是,市场自身的创新冲动逐步消散。为数不多的创新来源,往往取决于管理层的决心和部署。
这不是有30年改革经验的美好现实,而是监管不当、规范不清的证券市场,在改革创新上的严重倒退。融资融券事小,改革创新事大,其中利害,证监会应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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