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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回购股份的操作程序和披露规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 09:14  大众证券报

  海通证券高级分析师刘铁军表示,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的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中国股市只靠低买高卖才能赚钱的盈利模式,通过分红给股票投资者以基本的价值底限,对于维护股市稳定有积极作用。

  又讯 证监会昨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并且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等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不得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

  记者 刘希玮 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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