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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分红新规
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操作程序和披露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30%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回购
本报讯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新规定提高了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前利润分配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的证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可实现分配利润的30%”,此前的规定是20%。
新规定要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在半年报中,“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某私募经理昨晚向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提高强制分红比例,对市场影响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从积极的角度看,这是顺乎民意的表现,表明证监会希望市场稳定。但这一新政能对市场起多大利好有待商榷。从企业中长期发展角度来看,并不是分红越多越好,国外成熟市场分红企业多是发展进入一定层次的大企业,而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将利润投入继续扩张而非高分红。所以从价值投资角度出发,成长型的企业注定分红少。另外,证监会这一规定并没有处罚措施,从执行上来看,上市公司仍然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制定分红方案。所以,综合而言,强制分红仅仅是心理上的利好。这有点类似于中石油拿钱增持12元的A股,而不是6元的H股一样,关键是表明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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