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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老鼠仓需要法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9日 02:58  证券日报

  案情简述

  2006年3月,唐建任职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阿尔法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期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机会,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总之,唐建在任职上投摩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唐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唐金龙”及其关联证券账户多次交易“新疆众和”股票并获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根据唐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证券法》第199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1日做出[2008] 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

  鉴于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8日做出[2008] 9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认定唐建为市场禁入者,自该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还于2008年3月27日针对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王黎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407元。中国证监会根据王黎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证券法》第199条之规定,决定取消王黎敏基金从业资格;没收王黎敏违法所得1,509,407元,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决定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王黎敏案与唐建案的共性在于,二人都实施了以牺牲基金投资者利益为代价图谋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都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都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主要区别在于,王黎敏的市场禁入期间为7年,而唐建的市场禁入期间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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