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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不可承受之重(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8日 09:42  南都周刊

全流通不可承受之重(2)


  “Q>1,拥有一定资金量并拥有投资机会的理性投资者会选择将资金从金融市场抽出,转而投向实业,目前市场上解禁的不少大小非恰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巴曙松总结道,“国内法制的不完善,提供了便利的套利途径,使得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无法摆脱任凭宰割的命运。”

  股改的“大小非”潮水还没过,新股的限售股巨浪就在不远的前方。 插图 李峰

  成熟市场限售股规定

  美国

  美国是成熟市场中对限售股规定最为详细和完善的,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针对限售股的条例自1972年颁布以来,进行了18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08年2月15日,具体内容如下:

  锁定期——对于以非公开方式从发行方或发行方关联人中取得的股票(限制性证券,包括员工的股票期权)需锁定6个月。

  信息披露——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通常意味着发行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交易量规则——6个月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Nasdaq交易)的较大者,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公告板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监管门槛——交易量大于50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候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香港

  锁定期——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售其于上市时持有的任何股份,并在随后的6个月内不得因出售股份而致使其不再是控股股东。IPO前入股的风险投资者或在IPO时入股的战略投资者通常也有商业性的锁定期安排,例如,在公司上市后的6-12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信息披露——联交所要求首次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或重要投资者披露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比例;如果股东持有的权益从5%或以上下降至5%以下,需进行披露;如果股东持有的权益上升或下降,导致其权益跨越某个超过5%的百分率整数,也需进行披露,例如:某股东权益由7.1%减至6.8%,跨越7%的界限,需进行披露,但若其权益从6.8%减至6.5%,未跨越整数界限,则不需要进行披露。权益变化的披露需在售股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停牌——大股东售股时有关停牌及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安排。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0%或以上)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需判断该配售消息是否为“股价敏感信息”,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联交所及其他股东进行公告,必要时,需申请股票停牌,直至配售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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