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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聘请保荐人作为AIM公司上市的最重要条件。由于AIM市场针对公司上市不设置强制性准入标准限制,为了保证进入AIM市场的上市公司能够透彻理解、遵循AIM市场的各项规则,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上市的任何时间聘请经过伦交所批准的保荐人。保荐人通过指派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雇员对上市公司进行咨询和指导,使这些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够符合AIM市场的各项规则制度,防范损害AIM市场声誉、稳定和完整的违规行为。一旦保荐人辞去某家AIM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将被暂停交易,如果该上市公司自证券被暂停交易的1个月内仍然无法聘请到保荐人,该上市公司证券将被终止在AIM市场上市交易。
通过保荐人制度的顺利实施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最终提升AIM市场的运作效力和整体竞争力。这正是AIM市场成功的关键制度性因素。
4、保荐人对AIM公司的持续保荐义务严格。保荐人自AIM公司上市后,不仅必须始终对AIM公司的适合上市性负责,而且还应当承担更为广泛的义务,包括:为AIM公司提供指导和咨询的义务、就AIM公司有关信息向伦交所及时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持独立性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维持适当决策程序的义务、保持足够雇员数量的义务、保留适当工作底稿的义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必须谨慎勤勉的履行其义务,任何疏忽和懈怠都可能招致伦交所相关职能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严格的持续保荐义务,使保荐人对AIM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注意,这从客观上协助伦交所强化了对AIM公司的监管。
5、伦交所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严格。伦交所为保证保荐人履行其保荐义务,规定了严格的后续监管措施,主要表现在:伦交所有权在任何时间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实施正式的复审程序,被复审的保荐代表人必须能够配合伦交所的复审工作并回答所有的提问,伦交所还有权调阅保荐人的有关工作底稿。对不能通过伦交所正式复审的保荐代表人,伦交所视为其不能履行《保荐人规则》规定的保荐义务,有权取消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保荐人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6、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并赋予保荐人申诉的权利。伦交所在针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作出某项决定时,要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这主要体现在:(1)在授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前,伦交所需要针对有关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履行公示程序,以征集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意见。(2)伦交所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均由伦交所以外的经验丰富的市场参与者组成,将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事务的裁决权力交由市场参与者行使。
二、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借鉴意义
英国AIM市场的保荐制度的独特之处,对于我国的保荐制度特别是将要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的保荐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笔者结合我国现有的保荐制度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 赋予证券交易所针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一定的监管权。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权力归属于中国证监会,这主要是由于保荐制度的规章制定权、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授予权均由中国证监会行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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