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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可否决定太平洋证券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14:26 上海商报

  ——再论太平洋证券上市

  郁慕湛

  太平洋证券上市一事,自王益被双规以后,闹得沸沸扬扬。媒体、大众舆论及街谈巷议几乎一致认为,太平洋证券是违规上市。日前太平洋证券自己出来解释,但也漏洞百出,被人猛批。近日《法制日报》发表一组法律专家谈话,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

  原想这篇文章,既有那么多法律专家,必定众说纷纭——为太平洋证券辩护的一定有,但从法律上指出太平洋证券上市漏洞的也不会少,毕竟太平洋证券上市在现成法律范围内是绝无先例的,被人质疑的细节是明显的。

  谁曾想,诺多法律专家竟然众口一词,都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符合法律的。在对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上,何曾见过专家们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前阶段太平洋证券出来辩解说自己是清白的、守规矩的,对此,人们总有一种欲盖弥彰的感觉。这次请一些专家出来讲话,是不是可以显得更加公正?

  或许,太平洋证券上市在法律上的确站得住脚。且听这些专家是怎么讲的——

  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几点:“一个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若要考虑其合法性,首先要考虑这里的法究竟是哪一个法?是《证券法》,还是某个可能与法协调也可能不协调的规则?这个问题不在于某个公司,而在于法律规则的不一致性和不协调性。尽管现在证券法制建设成绩很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但是,仍有可能发生一个证券市场的行为无法可依,或者是无适当的法可依的情况。”“股东公开交换股票,需不需要核准和监管。从理论上讲,是需要的,但是从规则上讲,现在是没有这个规则的。”“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公司重组,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或是相关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这里关键是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专家其实是在表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有漏洞的,太平洋证券上市是钻了这个空子。或许,是没有禁止性的法律条款禁止太平洋证券如此上市,然而,法律同样也没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其它公司这样上市。那么,任何其它公司是否也能这样上市呢?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并不是任何公司都能钻空子的。

  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缝隙,何况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然而,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有空隙处,但仍然是不允许乱来的。因为证监会监管的是整个证券市场。而证监会监管的依据,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它自己已定的一套严格程序。而关于审核审批企业上市和重组,证监会的固定程序是经过发审委或重组委。发审委和重组委的组成人员不仅有证监会人员,还有社会上的金融、法律等各方面专家。

  现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绕过了既有的严格程序,搞出了一个“主席办公会议”,弄出了一个“特例”。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以后还有其它公司要上市,是否再弄一个特例?显然,监管太平洋证券上市是有缺陷的。令人不解的是,证监会至今也没出来讲话。

  说到这里,我们想起上述专家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的”,这消息是从哪里来的?迄今为止,对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公开报道,只称是“证监会办公厅批准的”。难道就像我们曾经怀疑太平洋证券自我解释的背后有证监会的影子,这次法律专家纵论的背后也站着证监会吗?

    相关链接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

    请证监会尽早出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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