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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金融期货的监管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 13:34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严把准入门槛,应对业务创新挑战;强化风险管理与控制,应对业务风险挑战;完善监管架构和协作机制,应对混业经营挑战

  - 宋宇力/文

  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挂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公布以及11家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介绍业务资格(截至2008年4月18日),股指期货正渐行渐近。同时,经历2008年股市的大涨大跌,中国的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的推出更加期待。而面对发达国家因金融衍生品业务带来的巨大风险,面对中国的证券公司刚刚度过综合治理大病初愈的形势,证券监管者们在此时更需要的是冷静和理性,做好准备接受金融期货带来的监管挑战,不能让金融期货业务成为证券公司新的风险集聚地。

  在现有及可预期的法律、政策框架下,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可以拥有多样化的业务空间。这包括: 1.基于经纪业务平台的券商金融期货业务; 2.基于自营业务平台的券商金融期货业务; 3.基于资产管理业务平台的券商金融期货业务; 4.基于中间业务平台的券商金融期货业务。

  同时,金融期货业务给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提出了挑战。其中既有因衍生品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巨大的交易量产生的监管难度,又有因混业、创新带来的监管问题。包括了: 1.业务创新带来的监管挑战; 2.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3.混业经营带来的监管挑战。

  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证券期货监管体系现状,笔者建议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严把准入门槛,应对业务创新挑战

  在我国推出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之前,对于证券公司金融期货业务创新的监管重点,可以放在严把准入门槛上。

  1.对金融期货业务创新的主体准入

  我们的证券公司刚刚经历了综合治理,又度过了2006、2007两年大好光景,大都财务状况良好,资本实力大增;但是,并非公司有钱就可以闯入金融期货市场。有必要由证监会设定准入条件,甄别资质,引导有风险抵抗能力、有自我纠偏能力的券商逐步尝试金融期货业务。《IB办法》已经规定了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资格条件。对于可能带来更大风险的自营、资产管理等金融期货投资业务,应限制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弱、内控不健全、技术系统不完善、尚未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自营业务方面有过违规记录的证券公司进入金融期货市场进行投资;参考分类监管评价的不同级别,给予各证券公司相应的金融期货业务准入;对即便有资格自营金融期货的券商,也要评估其不同实力和能力,对其自营方向性投机以及套期保值盘限定不同规模比例。 2.对金融期货业务创新的产品准入

  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我们应坚持对证券公司涉及金融期货的资产管理等产品进行重点审核。结合股指期货等的风险特性,从发行规模、发行对象、投资策略、持仓限制、风控手段、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产品作必要的控制,从试点开始逐步推行。逐渐成熟后,可以采取对系列产品一次性审核的办法,同属一个系列的同类型产品只需报备即可,以提高审核效率,跟上产品创新节奏。 强化风险管理与控制,应对业务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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