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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创业板应设定双重标准(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14:47 《环球财经》杂志

  发审制度亟待创新

  创业板推出的同时,相关发审制度也需要创新。创业板的发审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之外设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于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存在较大差别,审核主板、中小板企业的标准与审核创业板的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别。同时,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发行速度较主板、中小板都相对较快,因此,可考虑在主板发审委之外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更好地完成对创业板企业的审核工作。

  其次,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按照现有保荐人制度要求,必须由两个保荐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上签字,且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审批时不能再签其他项目,该规定将大大影响其他项目的发审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同时,就目前主板、中小板的情况看,保荐人与上市资源的比例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多对一”变为“一对多”, 保荐人与上市资源供给比例严重失衡。一方面由于上市资源较丰富,另一方面由于严格的保荐人评选制度导致保荐人数量增长较慢。因此,未来创业板推出后,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保荐人保荐的项目不应受家数限制,只需要保证质量就可以。

  事实上,创业板推出后我国四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了,而四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的关键在深交所。纳斯达克采用“3+1”的多层次模式: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再加上OTCBB。深交所借鉴了纳斯达克模式,已经初步构建了四层次资本市场的框架,那就是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代办转让系统。

  同时,深交所内部的四层次资本市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板制度。以后深圳主板可保留500家左右,是深交所最优秀的500家企业,若企业不符合主板条件了,就要下到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时,优秀的创业板、中小板企业可以升级到主板。

  今后深交所推出创业板后,还需要建立更大范围的场外交易体系,以中关村这样的一个场外交易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为中心,建立能够串起50个开发区,以点带面的场外交易体系,依托深交所的技术支持和交易平台。场外交易系统主要是为那些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提高其股权的流动性。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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