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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树立责任融资和道德融资主流价值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42 法制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近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公布巨额再融资计划后,浦发银行等多家上市公司纷纷步其后尘。

  截至2月20日,今年已有44家公司提出再融资预案,融资额高达2599.28亿元。对于上市公司的“慷慨”融资计划,广大投资者不但不拍手称快,反而戮力杯葛,股市表现一度因此暴跌。

  那么,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的性质,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何种应对之策,值得进一步深思。

  首先,从股权融资的权利能力看,上市公司的确有权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资本扩张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与债权融资相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融资后,既可取得巨额资金、又无还本付息的财务负担;况且是否向股东分配股利、分配几何,尚在控制股东和经营层的控制之下。由此不难看出,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经营层,具有股权融资、尤其是增发新股利益冲动的充分理由。即使在股价低迷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也愿意承受市场抵制的风险,而提出增发新股计划。

  其次,增发新股虽然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但法定门槛并不高。2005年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着眼点,在于鼓励公司自治和证券市场创新。因此立法者设定的增发新股的门槛并不高。

  例如《证券法》第13条,原则上要求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此虽然做了细化,但并未实质性提高门槛。例如,该《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增发新股的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即可,也并非苛刻。当然,具备增发条件的上市公司还要履行内部的股东会决策程序、获得股东会的授权,要履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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