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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股:市场应声而涨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23:32 《财经》杂志网络版

  真正的市场化注定是公平的,也是根本上有利于市场稳定的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杨哲宇 实习记者郝煜】7月6日下午,沪深两市股指一改上午震荡下行的走势,完成了周四重挫后的强劲反弹,上证综指和深圳成指收盘分别上涨4.58%和5.19%。这被视为当日晚些时候公布的国有股转让新规的提前反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手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文件。本周两个交易日的市场走势依然基本上延续着这种利好解读。

  相比当年国有股减持对于股市的重压,此番新政最大的制度背景是股改已基本完成,因此更多带有解决改革遗留问题的性质。市价转让,已从根本上为投资者认可,它为担忧大非“猛虎出笼”的股市吃了一颗定心丸。

  新规规定,总股本十亿元以上的,国有股东三年内累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即所谓“大非”)需报批;十亿元以下的,国有股东三年内累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的需报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按照市场定价;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信息。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作出以上规定,官方消息通稿对此的解释是:“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多数市场人士的解读也围绕这两点着墨。有必要指出,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乃改革大势所趋,归根结蒂,所谓“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不可能通过限制转让规模来实现。不论是3%还是5%,均无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解释为何这样规定。在未来适当的时候,需要根据国有经济产权改革的形势需要,对转让规模作出调整。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应避免使转让规模被视为有形之手调控市场的又一个重要工具。

  对于股票二级市场而言,新规最大的作用是明确了投资者预期,他们对于上市公司国企大股东大量套现的担忧暂时得以免除。

  有些分析人士对于新政中国资委放权与收权相结合,给予了积极评价。新规一方面使控股股东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最高额度之下(不涉及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另一方面,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控股股东和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有利于避免股份转让中出现的“私下谈判”、“暗箱操作”、“低吸高卖”等问题。

  “大非”解禁后大量套现的担忧普遍被视为“过虑”。 国资委有关人士指出,对于A股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来说,运营公司获得公司市值的不断上升,其价值大于减持套利兑现的效用。通过出售股份获得的一次性投资收益对国有大股东的吸引力十分有限。另有分析人士指出,相对于持有“大非”的股东,倒是持有“小非”的股东由于没有控股权方面的考虑,在账面利润的诱惑下,减持意愿可能更强。也就是说,“小非”数量虽然相对较小,但实际出售量却可能比“大非”多。据WIND统计,从去年5月到上周末,沪深两市共有79家上市公司出现了国有股东或国有法人股股东抛售解禁股,合计抛售额只有12.91亿股。如果按国有法人股股东持有的全部限售股数约为3167亿股乘以5%计算,三年内可售的股份上限为158.3亿股。

  此外,市场人士普遍视此番新政为利好。投资者对于扩大证券供给仍有所忧惧自在情理之中,避免使市场行情大起大落亦属监管者职责,监管层强化信息披露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万不可像有些论者那样,一味给投资者“宽心丸”吃,拼力吊足投资者对于后市的胃口,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目下的大部分分析是建立在当前火爆的市场行情基础上的,一旦将来行情逆转,国有股股东又会如何行事?中小投资者不可不察。

  减持的定价原则也变为由市场作主――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再遵循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而参考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市场均价(不低于均值的90%)。这也是符合

股权分置改革推行以来市场的共识的。此举有助于使有关部门免遭过往国有股转让中常有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亦是财务理念上的一次巨大变化。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是值得总结的一课。毕竟,真正的市场化是公平的,也是根本上有利于市场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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