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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违法处罚力度应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15:5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河南 肖萧

  2007年第21期(总第1324期) 出版日期: 2007-6-9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法到有法的不断发展的市场,往往是先有违法行为,然后才有游戏规则。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出台,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已进入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时期,但从对民营、国有性质的机构或公司、个人的处罚力度来看,明显存在着民营机构或个人处罚较重,而国有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的情况。

  例如,民营德隆的唐万新、山东神光的孙成钢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炒股而被处罚,唐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判3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6.5年,两罪并罚,判有期徒刑8年;孙则被没收全部199万元违法所得和罚款10万元,证券市场禁入。而对于国有性质的杭萧钢构以及广发证券,则分别因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涉嫌内幕交易而被处罚,但力度仅为给予警告加上几十万元的罚款、高管辞职。同样,上投摩根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也只是被停职调查了事。

  从上述对国有、民营机构与个人证券违法、违规处罚来看,国有类机构与个人处罚力度明显小于民营类公司与个人的处罚。而有的国有类机构与个人的违规行为或产生的后果要严重于民营机构,基金机构与个人涉嫌“老鼠仓”所产生的问题与后果可能比孙成钢所违规炒股影响更为恶劣,处罚情况与力度上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就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公平问题。在国有类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违规违法问题上,小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强大的威慑力。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要打击,但上市公司与机构人员、甚至部分政府人员等利用信息违法炒股的则更应加大打击力度。

  今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一些操纵

股票的庄家被实施了市场禁入的决定,共有34人被实施市场禁入。但研究发现,对于证券市场主体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却较少,其实在现实证券市场中,基金利益输送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股票价格等引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比较严重,需要管理层以快速、果断、力度较大的市场净化运动,在对待违法、违规的行为主体上,应该不以企业性质为出发点而产生处罚力度不同的两类处罚。

  这种不公平的行为其实是对市场的不负责,是对违法主体的一种纵容,长期如果这样发展,可能危及的是整个市场,危害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笔者呼吁,对证券违法主体,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违规违法要快速、高效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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