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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列案:给市场监管体系敲响警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程维

  德隆案今天在武汉开审,该案事实上已经成为集中暴露我国市场化体系漏洞的一面镜子,给市场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金融市场监管、经济运行控制体系及法律体系等方面。

    德隆坐庄多年安然无恙

  唐万新等人操纵的德隆系实际发家于股票二级市场,其主要操作平台是德隆旗下的“老三股”企业(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

  武汉中级法院在对唐万新的起诉书中称,从1997年到2004年4月14日止,新疆德隆、金新信托、德隆国际和中企东方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678.36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按移动平均法的计算原理,计算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共获累计既得盈利为98.61亿元。

  但是,在德隆系崩盘前,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证券监管系统并没有对德隆系的相关行为有公开查处。是德隆系操作高明得令人难以察觉吗?不是,在1998年后,国内已经有一些股民发现德隆旗下的“老三股”的股价严重反常,不管

股票大盘是否涨跌,德隆“老三股”总是我行我素地画自己的走势图,且持续向上——稍有股票常识的人都可以发现这几只股票被人操纵。

  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德隆系问题的查处在2004年6月左右,且为“低调查处”,这个时候已经是德隆系崩盘之后两个多月。这不得不令人假设:如果德隆系不崩盘,股票市场上的公然坐庄行为是否依旧会安然无恙?

  据先前媒体报道,2005年7、8月份,国务院曾先后三次召集19个省的省级干部和各相关部委的领导开会,权威人士总结说,“德隆不是一下子就冒出来的,监管部门要自我反省。”

    运营控制更新不够

  德隆案暴露的第二大问题是我国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目前沿用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经济类行政体系的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或者说是出现了太多的空白地带,致使部分经济体可以轻易找到监管盲点或超越官方的监管之外。

  德隆系企业在股市上获得抵押资产(虚高价格的股票)后,从银行套出巨额现金,其中一部分现金用于购买国际咨询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从相关资料看,麦肯锡、罗兰贝格、科尔尼等管理咨询公司为德隆系企业提供了德隆控股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设计全案、进入世界500强战略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等。

  德隆系控股、参股企业200家左右,其中上市公司5家;德隆系控制和关联的金融机构有7家券商、3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租赁公司、4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保险公司。德隆系采用的是国外流行的混业经营模式,而国内目前执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分业监管体系如何去管理一个混业经营(所谓产融结合)的经济实体呢?分散的监管点又如何能博弈一个庞杂而又自成体系的实体?这在国内是一大新课题,更是一大挑战。

  目前看来,现行的监管体系对德隆是无效的,或者说是德隆在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的支撑下,轻易凌驾于监管体系之上。

  因此德隆系企业可以通过错综复杂的股权设计,或者登记一些壳公司来完成控制体系的布局,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掩盖了下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真相,从而顺利完成通过重复担保等手段,抽空资金。

  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监管体系,以及工商、商业等常规经济管理部门在德隆系缔造的帝国性实体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区域性部门不能了解全貌且难以进行异地调查,全国性部门也难以厘清德隆系的“头”在哪里,且因职责范围所限制,顶多只能调查或处理自己所辖范围内的事务。

  德隆的运营整体因此处于无监管或难以监管状态。这在德隆后期通过旗下金融机构大量开展委托

理财(后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市公司大量相互抵押担保套取银行现金体现得非常充分,但是,除非是德隆系企业自己出问题,否则这些问题在短期内几乎不可能未外界所知晓。

    司法保障缺位

  司法部门在审理德隆系列案件中的德恒证券案时,遭遇多个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同样也成为系列案的共同遭遇。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是否成立;其次是未获得某一业务许可证进行的委托理财是属于违法还是违规行为也有争议。

  法律体系的残缺不全,给司法机构为德隆系列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很大困难。譬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目前依据的之一是国务院的一个文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做了一个界定。

  但是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关条文。

  此外,司法机构在对唐万新及德隆案的定罪认定上,也经历了几次变化,最初唐万新曾被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但是最后确定的起诉书中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家法人机构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挪用资金罪。

  司法机构在确定罪名上的变化显示出,德隆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其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不够。

  一位德隆系列案件的律师曾表示:“公诉机关需要到处翻书找出定罪依据,因为这一领域的可适用的法律太少了,空白太多。”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残缺,目前依法对德隆系列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能在客观上遏制该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在该系列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预计德隆系列案件判得最重的也不会超过10年,先前其中一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多亿元的人物最终获罪1年,去处羁押期,实际只需要再进监狱待半年就出来了。(作者为本报驻重庆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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