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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在经济学界声音最响 对中国国情了解不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2:45 每日经济新闻

  如今在经济学界掌握话语权的人中,声音最响的是郎咸平先生。因为他成功地使自己成为了“经济学界良知”的代言人,也因此,他开出的药方格外受到重视。

  不过,暂时的支持者众多并不代表真理在握,而药方是否有效,也要看之后效果如何。郎咸平先生在抨击国企民营化弊端之余,将目光转到了技术层面:一是认为国有企业搞不好,是经理层缺乏信托责任之故;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搞不好,是因为缺乏美国的辩方举证
与集体诉讼。同时,为了论证此次股改的失败,郎氏拉出了撒切尔夫人时期的国有股减持作为例证。联系前几年郎氏所说,“大陆法系的强国之本,就在于加强中央集权而建立起一套由上而下、由外而内的纪律”,看来郎氏所开的药方是合剂,一是加强外在权威,二是加强美国式的法律威慑,如此内外兼修,中国式的有效率的现代化企业自然水到渠成。

  用外在权威建立企业信托责任,其实质无非是建立经济界的权威模式,但这一方法能否建立信托体制大有可疑,中国的秦朝、欧洲的中世纪,好像都没有建立起信托王国。企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由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来,是特定时期的企业组织样式。如果市场以国企为主、而国企产权不清,如果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就无所谓信托责任。只有中国的产权市场、

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经理人信托才有在中国落地生根的可能。所谓的中国经理人缺乏信托责任,不过是为缺乏信托责任的制度土壤辩解的障眼法。

  辩方举证制与集体诉讼制当然是极好地保护中小股民的制度,但郎氏似乎忘记了如此良法无法施惠于中小股民,正是出于当年资本市场为国企保驾定位所致,现在的股改不过是在偿还欠账。尽管我们的《证券法》借鉴于美国,但由于现实约束条件,郎氏赞美的两项制度无法在中国股市发挥作用。

  郎氏来自于西方市场,对于中国国情了解不深,情有可原。但在中国决策层下决心开始股市的市场化转型之时,偏偏挑出这两项制度来说事,其用意何在?话说回来,中国股市目前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体制,不正符合郎氏加强行政威权的逻辑吗?

  郎咸平认为中国的股改应该学习一下英国的经验,这并没有错,错的是他忘了提醒大家一下,撒切尔新政的另一个名词是民营化,出售国有企业

股票不过是民营化的基本模式。在出售国有企业之前,英国政府善于包装,用先易后难、先出售赢利企业、后出售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及处于衰落的老企业的方式进行。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如简化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等,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国民参加,从而既增加购买国有股的资金来源,又保证出售时的公平性。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市场化的成果,英国的金融与股市的改革也就丧失了必要性。

  郎氏施展乾坤挪移大法,以西方的学术背景指点中国经济江山,先肯定中国经济的国有体制,现在又全部落实到技术层面,这样,如果一些改革失败,责任当然只能由经理人、法律制订者等技术人员承担。这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新时期的变种,在有志之士付出了百余年的改革代价后,相信对此会有自己的判断。

  作者:叶檀 每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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