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莫忘特殊股东权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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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18: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就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1条对其股权分置改革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此项规定从政策方面确定了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仅属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其H股股东或B股股东并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之间修改原股票交易安排的行为,虽然H股股东或B股股东无权参与,但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保证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权益不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受到损害: 1、股权分置改革不得导致上市公司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权益遭受损害 上市公司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权益不得因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安排而减少,否则H股股东或B股股东将遭受不法侵害。例如,不能以公积金单独向流通A股股东转增股本作为股改的对价。 2、股权分置改革不得剥夺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交易权 既然H股股东和B股股东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亦不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应维护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交易权,因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申请H股或B股停牌则有些不合时宜。 3、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出具保荐意见,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由于聘请中介机构需支付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还包括上市公司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而支付的推介费、相关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等。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若上述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将导致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这同样导致H股股东或B股股东的权益受损。因股权分置改革发生的中介费用及相关费用,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而应由非流通股东、流通A股股东一方单独或者双方共同支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不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致使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亦不得作出其他有损H股股东或B股股东权益的安排,以避免H股股东或B股股东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麻云燕)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麻云燕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证券部负责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深万科(资讯 行情 论坛)、深长城(资讯 行情 论坛)、深南光(资讯 行情 论坛)等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