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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15: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午言

  朋友小赵看了一个电视股评节目后,按电视上给出的电话号码,给一家咨询机构打了电话。之后,小赵每天都接到这家机构工作人员“热情”的电话,告诉他只要缴纳5000元就能成为“钻石”级会员,由某著名股评人士亲自指导买卖,确保年收益率超过100%。架不住百般劝说,小赵汇去5000元,并严格按照指令买卖股票,几个月下来却是不小的亏损。再
找这家机构时,却已翻脸不认账了。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发展,日渐成熟。然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利益被损害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股评“黑嘴”只是其中一例。更应引起我们重视的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等问题。近些年,“琼民源”、“郑州百文”、“中科创业”、“银广夏”、“科龙电器”等造假事件的先后曝光,无一不对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而一些证券公司经营活动不规范,挪用客户结算金等等,对投资者利益同样有潜在危胁。更让人尴尬的是,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损时,却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索赔无门,只能是吃“哑巴亏”。

  法律是

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投资者利益被侵害,原因来自于诸多方面,但现行法律一些具体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部分制度存在法律空白,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个。正因为此,此次《证券法》修订“对症下药”,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在证券法的审议过程中,保护投资者始终是立法者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最终通过的草案看,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荐人因不尽职而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的各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证券法》还赋予了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在修订的《证券法》中,增加了幕后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完善了证券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欺诈发行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严格责任制度。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突破。

  当然,再好的法律条文也需要人来落实。正如一位境外证券业人士所言,修订后的《证券法》已较为成熟,但要真正发挥其效力,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我们期待,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使《证券法》成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切实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真正发挥其投资者利益“保护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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