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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打开资本市场上升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社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过三审,历时2年零3个月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将随着立法程序的结束而告一段落,实施了6年半的《证券法》也将被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取而代之。

  据我们所知,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监管部门权力的制约及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相当突出。有关报道称,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原十二、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将二审稿中原来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违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为四类情形,并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知道,《证券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及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全面总结证券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法》适时进行修订,是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三审稿在进一步强化监管方面也有所体现,主要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收购、变更事项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二审稿中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补充了违规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二审稿第六十七条基础上还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一项,明确了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属“重大事件”须公告。

  以上种种,都体现出立法者已经能够以更专业的手法来管理这个市场,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日趋开放为建立一部适应性更久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我们认为,除了在一些技术层面进行修改之外,新的《证券法》突出保护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打开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新的《证券法》已知内容来看,为投资者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无限想象空间。首先,新法对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有所突破,在原有分业经营的规定之后加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实践留有余地。其次,它也为今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法律层面的铺垫。三是对融资融券给予认可,将其作为一种业务安排。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概念进行了廓清。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以前的“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转变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还有,原来买卖只能在交易所进行,现在的规定则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柜台交易、报价系统都留有余地。可以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个划时代的法律,它的逐步落实将奠定一个健康证券市场的行为基础。(31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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