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的修改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6: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次通过的新《证券法》在许多方面都大幅修改了《证券法》的原有规则。例如对于《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对于证券发行人责任的收严、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人诚信义务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监管范围的扩展、对于证券监管部门准司法权的扩张等等。但是,本次《证券法》修改对于未来中国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制度其实仅有两项:关于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改变和对于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改变,这两项制度的变革还必将会导致一系列具体规则的建立。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现货交易原则得到纠正,这就为现货交易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打开了通道,克服了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向;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禁止信用交易原则得到了纠正,这就为证券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打开了通道;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也得到了纠正,这就为我国未来发展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交易制度打开了通道。 应当说,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 值得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必然还面临着期证分离的制度设计,必然还面临着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必然还面临着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必然还面临着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某种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本次《证券法》的修改还有一重大的变化,这就是对于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进步性。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技术障碍,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则存在着重大法律难题;例如司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而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决此类问题。 总的来说,本次《证券法》修改在基本方向上是进步的,是卓有成效的,它为我国证券法制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董安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