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长进:适时修法引导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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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0:44 股市动态分析 | |||||||||
姬长进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银行资金与股票市场,从来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股市十余年发展历程中,数次清查银行资金流入股市问题,每一次都给股市带来巨大的阵痛。银行资金因有关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股市渐行渐远。
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此一铁律在数年间未曾改变。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13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通道被堵住。 及至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但其用途仍限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且该办法对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有极为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该办法颁布后,证券市场已是雄风不再,市况萎靡,部分证券公司经营困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事实上已停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虽仍未绝迹,但毕竟不是上得了台面的操作。 股改工作的铺开,再一次为银行资金流入股市打开了一扇小小的门。 2005年8月底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完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该意见还表示,要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指导意见以寥寥数语为推进股改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政策上的支持,大股东可以股份质押贷款,用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我们注意到,作为具体监管银行业经营的银监会并未作为发文单位之一出现,至今也未见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规定。自该意见发布以来,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股东基本上还是以自有资金在履行增持股份的承诺,并未见到大股东成功进行贷款增持股份的案例。 依笔者看来,大股东贷款增持股份的政策在操作上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1、如何防范风险?在有关部门一再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政策背景下,银行资金仍然通过各种曲线运动介入股市,造成巨大的坏帐风险,足以说明银行业的风险防范绝不能掉以轻心。“德隆系”案例揭开了冰山一角,监管不到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大股东用以质押的股份会不会成为“甩包袱”的途径之一?换言之,以何种方式监管方可保证贷款的专款专用?对于大股东以增持为目的的贷款行为,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指引。此外,经验告诉我们,靠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尤其面对股市这样一个名利场,每一个微小的动作都可能引发股价的波动。大股东增持股份,是向市场传达一个积极正面的信号,其股价波动是可以预料的,在这个过程中有靠内幕信息渔利的操作空间。 2、质押贷款比率如何确定?对于银行来说,担保物的价值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实物资产价值相对容易确定,金融资产,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价值如何确定就颇费踌躇。在股权分置状态下,银行接受非流通股质押,以净资产价值为判断依据,风险较易控制。而在未来股份全流通情况下,股份价值就很难确定。届时可能会有一些股票价格与净资产接近,甚至低于净资产。股票价格的波动又非人力所能控制。以何为依据?如何确定质押贷款比率?这是一个值得监管部门及银行从业人员考虑的问题。 在《证券法》、《贷款通则》禁止或限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法律环境下,五部委的意见却对此开了一个口子,应急特征明显,立法层次不高,也未见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其可操作性并不强。事实上,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新的国际潮流,人为地隔断银行资金与证券市场天然的联系已显示出其诸多不合理之处,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逐步放开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通道,实属必要。银行系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就是一个信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