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信息应分类披露为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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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4:58 证券时报 | |||||||||
G股公司应该披露前十大无限售流通股东名单 □本报记者 彭松 随着三季度业绩报告披露渐入高峰期,多家已经完成股改的G股公司的三季报也已相继亮相。在G股季报披露的最新十大流通股东列表里头,过去的那些非流通股东也名列其中,
记者昨日也翻看了多家G股公司的季报,发现除中小板的G股公司外,其余G股公司均只公布一份十大股东名单。有些公司的季报中在原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性质上标注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字样,而有些公司则直接一律标注“A股”。 君之创咨询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相阳对记者说,如果投资者对公司过往历史持股情况不熟悉,看到这样的股东表格真可能会有些疑惑。他还表示,即便标注有限售条件字样,但新进来的投资者仍可能对相关股东的具体限售条款不太熟悉,还是有可能造成误解。他还认为,在原非流通股东进入新的十大流通股东列表后,实际上披露出来的二级市场介入的流通股东的家数也会比以往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要少,这也意味着投资者能得到的公开持股信息无形中减少了。 金元证券研究员冉兰则分析说,从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给予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充分的市场信息乃是一个明显的趋势。因此,自2003年年报开始,除了公布十大股东以外,还需公布十大流通股东情况。这一披露规则的变化受到投资者的欢迎,留意十大流通股东变化也成为许多投资者的必修功课。他说,在股改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各类股东持股的变化将更受投资者关注,确实有必要都分类详细披露。他还提到,目前披露三季报的G股公司,都是在试点期间完成股改,其中绝大多数公司的非流通股东家数并不算多,因此在目前的十大股东列表中,大多数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流通股东,按此披露,提供的信息量实质上差异并不大。但如果按照目前的披露规则,随着股改继续推进,那以后可能有些公司的十大股东列表前十位都是原非流通股东,一般投资者将无从由定期报告得知二级市场机构的动态。此外,在原非流通股东中,限售条件也各不相同,数年之后,有些股东将已可获准出售,在那个时候,分类披露的必要性将更加明显。 一些业内人士还对记者表示,中小板股改公司实施的有关股东信息披露的情况则较为具体和充分,希望以后这种信息披露的口径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根据此前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并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首家披露三季报的中小板G股公司G永新的季度报告中,就完整披露了前十位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情况,又详细对各原非流通股东的相关承诺做了披露。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