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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公司股改对价确定应以何为基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10:2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炜

  10月17日新公布的一批股改公司名单中,重组公司股改特别受到市场关注。ST农化成为首家股改的ST公司,将进行资产置换并每10股送1.5股;前身是亿安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的宝利来是曾经重组过的公司,此次股改对价安排为每10股送1.5股。

  重组股的股改之所以受关注,是因为对价水平确定的市场悬念。五部委《意见》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当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ST农化的股改就采用了这种思路,在ST公司中率先推出“重组+送股”的股改模式。ST农化的大股东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将其拥有的建峰化肥51%的权益性资产和复合肥、氮气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与ST农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置换,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5股对价。在此次资产置换中,拟置出资产为1.998亿元,拟置入资产为2亿元,差价用现金补足。这也就意味着资产置换是以净资产等价原则进行的,重组后公司的净资产不变,总股本也不变。然而,资产置换后的公司盈利能力得到提高,等价的资产置换实际隐含了不等价的价值增值空间,由此产生股改对价。

  值得注意的是,ST农化引入了追加对价安排,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是一种保护。既然用资产置换后的盈利能力提高来作为对价,流通股股东最担心的就是会不会“变脸”:大股东用所谓的重组盈利能力骗取对价。而ST农化追加对价安排中假设了一种情况,重大资产置换于2005年内完成的前提下,公司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少于4955万元(按照公司2005年9月30日总股本计算,相当于每股收益0.32元)、或公司200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少于5203万元、或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少于5463万元。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峰总厂将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股。建峰总厂承诺,在追加对价承诺期内不出售追加对价的股份。

  ST农化股改的意义在于,一是重组后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将随投资价值而给股东带来实惠;二是重组盈利预期有追加对价安排作保证,避免了重组作为对价成“空头支票”。但从市场反映看,重组作对价能否让流通股股东满意,还得对大股东持股成本进行评判。对于ST农化“重组+10送1.5”的对价安排,有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原来ST农化的法人股价值较低,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后可以享受较高的溢价,所以将送股水平提高到10送3才算较合理。据查,ST农化最初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市国资局。2002年10月,重庆市国资局将持股无偿划转给重庆农药化工集团。2005年3月,建峰化工总厂以行政划转方式无偿受让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持有ST农化的国有法人股。

  显然,如何评价ST农化的“重组+送股”模式,将影响到一批已经或拟实施重组公司的股改。从此次公布的宝利来股改方案看,通过重组进入的大股东开始积极推进股改,但支付对价的意愿有限。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并不一致,甚至有的是以接近于市价的成本进入,因此其能够给出的对价水平较为有限,宝利来的对价安排只有10送1.5。据了解,第一大股东“入壳”宝利来的成本为4.403元/股。10月14日收盘,宝利来二级市场股价为5.12元。

  倘若ST农化和宝利来的方案双双获得通过,将意味着“注入优质资产、承当债务等作为对价”后可量化的送股对价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现“零对价”。不过,重组公司若将重组效应和持股成本接近市价作为低送股对价或“零对价”的理由,未必会得到流通股股东的理解。尤其对已实施重组的公司,流通股股东认为股改毕竟是大股东实现重组价值的途径,获得流通途径还是应付出代价的。对价的目的是不让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股改实施而受到损失,因为一旦股改实施就意味着具备了一定的全流通概念,估值高估的股价将会因非流通股身份的转变而回归。如果因重组效应和重组方持股成本接近市价而低送股对价或“零对价”,股改后容易出现流通股股东吃亏,重组方则兑现了他们的重组利益。

  就宝利来而言,该公司去年每股收益曾高达0.52元。但9月29日公告,公司投资控股之深圳宝利来购物广场于2005年7月开业,对公司收入及损益带来较大影响。预计2005年1月至9月亏损300万元左右。另据对公司及深圳宝利来购物广场目前经营分析,2005年全年公司业绩可能亏损。换句话说,重组没有使宝利来的业绩提升,又重新陷入亏损。处于这样重组后盈利状况的公司推出10送1.5的对价,流通股股东会感到满意吗?宝利来流通股共3529.06万股,第一大股东持股2089.30万股。假如不以持股成本接近市价作“挡箭牌”,大股东并不是没有提高对价水平的空间。

  从ST农化和宝利来股改方案的利弊看,重组股股改对价制定要以三点为基础。其一,重组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的贡献,以及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其二,由重组“入壳”的大股东的持股成本。其三,股改后全流通带来的估值调整影响与风险。上述三点应全面考虑,不能放大其中一点而遮掩另两点,导致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补偿不足。ST农化和宝利来的股改对价安排都值得商榷。ST农化缺少考虑重组方持股成本近似“原始”的现实,宝利来忽略了重组后业绩亏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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