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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式股改与重大资产重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3:10 股市动态分析

  ◆ 姬长进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为了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煞费苦心,对绩差公司的股改方式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5年8月底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并承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
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

  上百家踌躇中的绩差公司似乎有了股改的方向,即寻求股东的注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将股权转让与注资结合进行。事实上已有一些绩差公司在与相关企业展开谈判,寻求新的战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恢复公司盈利能力。10月12日公布的

科龙电器收购报告书就明确表示,海信空调公司在收购科龙电器后,拟将科龙电器的资产重组与其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安排将待收购完成后另行实施。

  但由此也引发另一个问题,即这些绩差公司的重组式股改如何进行?以股改为目的的重组与此前上市公司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重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何关系?股改后如何进行再融资?在此之前刚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绩差公司如何股改?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程序及其后的再融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通知》经几年的市场实践证明,对促进绩差公司的重组进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已有若干公司完成重大重组并成功进行再融资,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是推进股改的两个重要文件,但这两个文件都未就重组式股改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部分重组式股改的公司可能实质上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而股改程序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程序区别较大,如停牌规则、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监管部门审核程序方面(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审核)都有明显区别。因此,应尽快明确重组式股改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程序, 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因股改而进行的重组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何异同?即这种因股改而进行的重组若实质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按照“若干问题”操作?笔者倾向于按现有程序分别报批,属于股改内容的直接报相关交易所审核,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内容的报证监会审核。

  (2)对于含B股或H股的绩差公司若进行重组式股改如何召开股东会议?是分两次召开?还是一次召开?笔者倾向于将股改的“相关股东会议”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临时股东大会两个会议同一天召开,但拟订两个议案分别表决,这样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刚刚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绩差公司又如何进行股改?如最近刚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函的*ST宁窖即将按程序进行资产置换。因其资产置换动议发生于股改开始之前,但审批完成时股改已然进行,让其新股东安排对价给流通股东已颇有难度。笔者认为,该等情形的公司应作个案处理。

  (4)重组式股改完成后能否发行新股?需满足何种条件?笔者认为,既然重组式股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且监管部门审核未提出异议,应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格。如此处理,可给拟重组绩差公司新股东良好的预期,增强其置换优质资产的决心和动力,尽快推进股改进程。

  绩差公司包袱沉重,经营上大都难以为继,已成股改工作的难点。重组式股改为这些公司提供了一条较好的出路。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可借股改之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这些战略投资者面对一个充满诱惑的市场,必有自己的诉求,如何合理地予以引导,将其纳入规范,也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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