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意思自治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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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14:4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何顺文 李元莎 股东身份源自对公司的原始财务出资,股东拥有一定公司权利和责任,其权利也即成为公司管治的本原性和支配性力量。股东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偏好,免受不当干扰,积极主动行使公司决策的既有权利,即为“股东意思自治”。股东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是形成良性公司管治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基础,在合理的规范约束下的股东意思自治,是股东发挥积极作
在中国把发展经济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二十余年后,转型经济体系中市场化的元素累积发展,仍集中在一般消费品市场和居民服务业,作为经济支柱的基础产业和经济命脉的金融产业,依然是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层面的股东权利自由空间和法律保障制度,既落后于国际通行的公司管治原则和实践,也与经济自身可持续发展出现某种程度的脱节。 在二元社会和经济结构广泛存在城乡差别、地域差距和所有制公私分化等方面背景下,讨论股东的意思自治也不得不分别国企和私企。 国企股东缺乏意思自治的根源,许在于国家作为股东的天然局限性,其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国有股东的意志“国家化”,即国企的管理和经营更多的是经过体现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法令来执行,而不是通过有效的管治机制进行市场化传导间接控制;并且,与其它国家主要颁布针对个别国企的特定型监管法律不同,中国涉及国企股东的法律都是普遍性的,甚至很难分别其与一般的市场监管法律的界限。 私企股东具有一般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愿与意志,并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一直充当先锋,但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阶段,私企作为一个整体,依然没有彻底进入社会主流,这个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企业群体,仍然无法有效利用这个社会的众多公共资源,或者说,私有企业依然处于某种制度歧视中。经济转型中半市场化环境,对于私有股东权利的扭曲和私人资本意志的限制,决定了私企股东只能在非市场意志控制下,享有有限意思自治。 外部市场环境压力是企业内部管治发展根本的推动力,只有在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企业个体之间的竞争驱动下,追求自身经营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才会关注和发展适合自身发展、强化竞争优势的管治制度。 所以,对于公司管治的最大的激励机制,就是构建良性的竞争性环境,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自然选择下,实现管治制度的自生性可扩展演进。因为被总结出的管治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只有在实践中不断被修正和完善的原则,才是富有生机的。其中,股东和资本意志自由化无疑是形成自生性管治发展路径的基本动力之一。 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支配社会资源中的主导地位将保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也就决定了在公司管治领域,没有国有企业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内地企业整体管治水平的发展。国有企业的管治发展能够起到类似公共产品的正面外部效应,以推动社会整体管治制度的演进,这与国有企业希望承担更大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公司管治是一个涵盖不同地域、不同传统的统一性概念,其实只有一些最为基本的公认原则具有普适性,更多具有地方性和阶段性的机制,却须应不同的社会和制度背景加以灵活创新。管治文化的培养和发展则是基本原则赖以发挥、发展的社会意识基础。反观公司管治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无不是以其自身先进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和商业文化为母体的。 股东意思自治的实现,是社会个体意识和私人财产权的彰显,股东意思自治下的经济民主,将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