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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制定时间表应响应 矫枉必须过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12:0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全面展开股权分置改革后,第一批40家、第二批32家、第三批21家:数量递减,而且直到第三批,才有5家国有控股公司。笔者担忧的“攻坚”难度果然出现。这里面有技术问题,如上期我们讨论的单一送股的约束,还有指导思想问题,即股权分置改革该不该矫枉过正、快马加鞭地推进?

  国资委有关人士最近强调,股改应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称“个别地方出现不顾企业
实际情况,人为制定时间表的现象”。这话听起来没错,任何时候以辨证法为武器应对实际情况似乎都是无懈可击。但这往往是空话。何谓“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怎么那么多的民企上市公司容易“成熟”,而国有控股企业不容易“成熟”?什么叫“企业实际情况”?排除含B股或H股公司的特殊情况,国有控股企业比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怎么就很有差异呢?差异不就是要增加一些审批环节吗?好啦,现在国资委规定,股改方案初报交易所前必须先经国资部门书面同意。理由是“方案制定主体是非流通股股东”,针对的是“前期曾出现非流通股股东未能及时了解方案详情的情况”。这就明确地告诉大家,股改方案的主要决定者是非流通股股东,你必须充分尊重强势方的意愿——大家当然不敢有丝毫的藐视,问题是股改方案并不复杂,尤其已出台的方案更是以单一送股为主,口头汇报怎么就让国资部门“未能及时了解方案详情”呢?对了,人家还说,初报交易所的方案在市场广为流传,有泄密之嫌。似乎书面报国资部门就可杜绝方案泄密,这在逻辑上不通,理论上讲环节越多,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这是不足为虑的,咱的国情咱都心知肚明,初报方案不可能不走露风声,关键这是“初报”,投资者自会依据不同的专业判断和风险偏好做出自己的选择。对您这“慈父”般的好心,借范伟的话说“谢谢啦——”

  还有一种倾向必须重视,宝钢和长电树立了大盘绩优国企10送2.5至10送3的典范,流通股股东也接受了,但随着后两批股改方案的顺利通过,非流通股股东自会产生少送一点儿是一点儿的侥幸心理。正是在能多送一点是一点的指导思想下,股市好转,市场信心恢复,对价方案容易通过;但若抱着少送一点儿是一点儿的投机态度,则股市转弱,市场信心再受挫折,对价方案又不容易通过了。这些天的连续下跌正验证了这种博弈关系。求大同,看长远,急功近利首先损伤的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而由此造成的市场反复的缘由也出现方案制定主体一方。

  众所周知,

股权分置改革从试点开始,国有控股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一直是可以理解的不甚积极,最后由中央统一思想,强力推进。这才有了一些省市大干快上,制定时间表的积极响应。矫枉必须过正,针对不积极的情况当然要以过于积极的方式推动。任何制定时间表的说法,也都是要求“力争”在某个时期完成,并没有“必须”字眼,事实上也不可能统一定死。但从整体上快马加鞭,推进这项改革则是必须的,因为拖延解决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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