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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分红比例作为对价的思路对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2:0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股改全面推开以后,在股票市场引起了相当积极的反映,广大投资者对于在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充满了信心。

  不过,话说回来,此间也有不和谐之音出现,譬如最近就有人在谈到“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方式”时,提出了“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的思路。这也就是说,国有股东不一定要送股派现,向流通股东承诺上市公司在以后几年的分红比例,同样可以作为对价的内容
,以此来换取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可以明确指出的是,这个思路是错误的,承诺分红比例不能作为对价。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家进行了投资,当然要获取回报,分配红利就是最直接的一种回报形式。在股市中,上市公司也都明确将获得利润分配作为股东必备的权力之一,像宝钢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甚至还写明其每年的分配将不低于某个比例。既然是股东本来就有的权力,不管是否进行

股权分置改革,都是能够享受的,现在怎么能成为国有股东支付对价的内容呢?

  其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特指国有股股东等为使其手上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某种补偿,它是单向的一种资产转移方式(譬如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派现等),其结果是对上市公司中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而红利分配从来就是不分股东身份的,不管是流通股股东还是非流通股股东,都能够享受,也都有权力享受。显然,既然是大家都能获得的东西,就不可能成为国有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承诺红利分配比例,往往是提高

股票吸引力的一种手段,它根本就不具备调整不同类型股东之间权益的功能。

  承诺分红比例不应视为对价,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但是,为什么现在会有人提出如此荒唐的思路呢?归根结蒂就是仍然忽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就像现在的某些上市公司那样,资产被大股东长期占用,有利润也不能不分配,因为实际上这点钱已经被挪用了。

  只有基于这样的情况,才会把分配红利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恩赐”,于是承诺分红比例也就变成了对价。显然,这样的思路,完全有违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时的承诺,更有违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现实要求,如果真有人在股改中这样做了,那么无疑是对股改原则的否定,并且是极具破坏性的行为。

  人们注意到,股改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经有8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方案,其中送股一直是支付对价的主要形式,而没有那一家只是以承诺分红比例来作为对价的。这说明,市场各界对如何合理支付对价有着广泛的共识。

  人们相信,只要坚持这样的共识,排除干扰,那么股改的顺利推进,就是完全可以预期的,而这也是中国

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保证。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五版)

  作者:桂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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