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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管理办法涉外股股改程序更趋合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0:0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闫立良

  目前,第二批股改试点中尚有4家公司要到本周四才复牌,除去农产品方案较复杂外,其余三家公司永新股份、中捷股份和伟星股份股东大会都早已通过了股改方案,但由于外资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因此股票长时间处于停牌状态。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涉外股
改公司先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文,后公告、审议、实施股改方案,程序更趋合理。

  据统计,深沪两市具有外资法人股的A股上市公司约有100家。某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在

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当探索切实可行的涉及外资股的操作手段。

  紫江企业、伟星股份、中捷股份、永新股份等四家涉及外资股份的公司都是先公布股改方案,然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递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在审批过程中,这四家公司的交易暂时停牌。在这个过程中,持有这四家公司股票的流通股东只好忍受无法交易的痛苦:眼看着其他投资者在享受股改“盛宴”,而自己无可奈何。

  《管理办法》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较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股票复牌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是一种进步。

  分析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复牌前取得批文”的约定,限制了涉外股的复牌时间,这无疑将侵害流通股东的利益。他认为,即使拿不到批文,也应该先复牌,虽然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但是并不是不能操作,只是程序复杂。如今《管理办法》改为“方案实施前”,要合理得多。

  此外,对于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管理办法》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参与改革的外资股东所持股份”修订为“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界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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