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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五年了 独立董事为何还水土不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0: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彭兴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7日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相比,二审稿作了较大改动,对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不作强制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有交叉,法律不宜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两
套监督机构。

  独立董事从“进口”到现在不到五年,可是,郑百文事件、银广厦事件、德隆系事件,几个案例下来,独立董事就已经恶名昭著,开溜董事、花瓶、聋子的耳朵――摆设、被老板们豢养的私家犬、没有良心等等,独立董事几乎成了众矢之的。面对这样的残局,如今找借口想一废了之,足可见识法制部门的良苦用心。

  毋庸置疑,独立董事在国外是成功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然而,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独立董事一移植到中国,似乎就不那么“董事”了,变糊涂了,水土不服了。

  不论是何种制度,都产生和成长于一定的社会土壤,也有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与之相适应。衡量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也要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如此,在中国,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关是传统的规则,可是,在没有耐心研究的情况下,就急功近利地引进,可想而知,这种纯粹的制度嫁接在不改变其他制度因素的情形下,又怎么不会产生抗体。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叠的结果,是权责不清、奖惩不明。

  独立董事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采用的是决策权与监督权集中于一身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同时和监事会一起行使监督权。”(李俊瑶)凡勃伦曾经说,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把监督权同时赋予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双头治理模式的结局就是两个制度都被架空,而且衍生出一连串的腐败。

  虽说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公司治理模式,治理有没有效,市场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制度也不能老是“试错”,试错之后也需要问个为什么?而不是又急急忙忙地废之改之。独立董事失效的原因在于维系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环境缺失,却不在于制度本身的优劣。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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