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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未来同业竞争之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1:5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据悉,中信证券总经理张佑君拟出任中信建投总裁,在加快收购华夏证券步骤的同时,同业竞争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作者:本刊记者 李德林/文

  8月12日,中信证券(600030)正式宣布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联
合重组华夏证券。

  根据公告,中信证券将与建银投资出资27亿元筹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建投”),其中,中信证券出资比例为60%,出资额16.2亿元。中信建投证券设立之后,将以受让华夏证券现有的全部证券业务及相关资产为基础,按照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标准进行经营。同时,中信证券还将与建银投资共同出资筹建19亿元建投中信公司,其中,中信证券出资5.7亿元,占注册资本的30%。建投中信公司将受让华夏证券现有的非证券类资产,以资产管理公司的标准进行经营。

  《证券市场周刊》获悉,华夏证券董事长黎晓宏将担任新成立的中信建投的董事长,而中信证券的总经理张佑君拟任中信建投总裁,其他中信建投的高管也已经基本确定。同时,中信建投收购华夏证券资产脚步开始加快。

  据了解,中信证券第一步将受让华夏证券的经纪业务与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将继续保留在华夏证券独立经营。对于保留下来的华夏证券业务,由华夏证券目前的经营班子继续维持。

  华夏证券的前高层人士认为,华夏证券的主要问题出在自营和资产管理,中信建投不可能一次性就将这些资产状况差的业务装入新的公司,这部分资产可能慢慢处理,华夏证券的自营与资产管理可能通过剥离的方式,划归到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中去。

  但是,一名证券律师对于中信建投的高管安排提出质疑。“张佑君若是兼任中信建投的总裁,无论是作为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即与《公司法》相左,也有悖于《证券法》。”该律师还认为,张佑君若兼任中信建投的总经理,明显与中信证券形成同业竞争,至少在证监会的高管任职资格这一关得不到通过。

  “《公司法》第61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该名律师指出,《公司法》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中信证券近期相继收购万通证券、金通证券,并保留了两家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虽然尚未发生高管人员同业竞争的问题,依然与中信证券的经纪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其实在中信证券收购广发证券的时候,广发证券的员工就以同业竞争为由,来狙击中信证券的收购。广发证券当时在声明中指出:中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同为国内十大证券公司,双方在投资银行、经纪、基金与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几乎完全雷同,面对如此严重的同业竞争,试问怎能做到‘强强联合’?”

  “《证券法》对同业竞争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同业职务也有明确规定。”上述律师指出,《证券法》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法》的规定实际上就是禁止同业竞争。”上述律师进一步指出:“因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业务人员在其他证券公司兼职,可能会有损一家公司的利益甚至会联合起来操纵市场,各国证券法律都禁止这种行为。”

  据了解,现在中信证券在不断的扩张收购过程中,明显出现高级管理人才短缺的现象。中信证券近期的并购举措引起业内关注,但并购中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影响到中信证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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