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股市评论 >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 > 正文
 

网友热评股改办法55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1:19 证券时报

  管理办法将“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方案”改为“结果公布后不得修改方案”,真是一招妙棋,避免上市公司像“挤牙膏”一样地提高对价,我们也不用像买衣服一样跟大股东讨价还价。上市公司担心通过不了,就会一口价一步到位了。   

  ——黑米

  管理层这次规定,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公司也可以实行股改,只要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股改的风险,偶认为不妥。连窟窿有多大都不知道,我们又怎么判断公司的对价水平是否合理?    

  ——飞儿

  看看第二十八条吧,非流通股出手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向特定投资者配售,也就是说大股东可以大大方方地通过转让进行减持了?偶不太明白。   

  ——vv

  这次出台了对高管和保荐机构的处罚规定,很是大快人心。不过我发现对于没有履行承诺的股东,

证监会给出的处罚是“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申请”,也就是说不能IPO,但没说不能再融资。试问有几个人有那么大本事,能再捣腾出一家新上市公司来?所以,窃以为让公司不能再融资倒更有威慑力。   

  ——克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