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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保荐费用引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1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业协会明确规定股改中保荐机构的收费标准,既是对收费的规范,也保护了参与其中的券商。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表示了强烈的异议

  作者:本刊记者 李德林 特约作者 赵东晨/文

  “30多亿元的股改保荐费用,简直就是强加在上市公司头上一笔巨额开支。”8月5日
,一家南方上市公司的董秘向《证券市场周刊》表达了对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中保荐机构作用的质疑。记者采访中发现,法律方面的人士也认为,股改引进保荐机构无法律依据,而且保荐机构和法律顾问、会计师之间的职责也变得模糊。

  一名曾经代理过银广夏案件的主辨律师感叹,股改间接促成了对救券商的拯救,但是,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则是一种负担。

  股改费用惹争议

  7月1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20日发布。其中,不仅规范了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对保荐机构向上市公司收费的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可以收取两项费用,其中一项是财务顾问费用,不低于100万元;另一项是保荐费用,不低于150万元。

  同一天,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二批6家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可选名单。至此,保荐机构共有51家。明码标价,保荐机构扩容,股改中的券商进一步尝到了甜头。难受的是其余没有拿到资格的一些券商,更难受的是一些对股改费用颇有怨言的上市公司。

  按照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股改费用的规定,券商每一单股改业务,至少有250万元的收入。加上为完成股改所需的上市公司与公众股东的沟通工作,券商在从事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的收入将肯定大于250万元。近1400家上市公司将为51家有资格的券商创造了数十亿元的大市场,而这些钱最终都来源于上市公司,也就是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埋单。

  股改要付出代价,即使没有保荐费用,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的理顺方面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但是,上述董秘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为了改正一个并不是由上市公司造成的错误,却要上市公司付出如此不合理的高昂代价,这对上市公司实在太不公平了。”

  据悉,证券业协会出台具体收费政策的一个背景,是当前股改项目的激烈争夺。 “现在保荐机构的费用竞争依然白热化。”湘财证券一名高层参加了南方某省证监局的股改动员会后,惊讶地发现,已经有保荐机构把财务顾问费用开价到一单项目50万元,股改完成先支付30万元,余款待上市公司再融资成功后付清。

  “股改只能是上市公司自由选择是否聘请保荐机构,证监会现在这种强制聘请保荐人无法无据。” 上述董秘在写给本刊的信中提出了质疑。

  炮轰保荐机构

  “引入保荐机构将搅乱上市公司中的职权法律界定。”曾参与“银广夏案”辩护的一位律师指出,股改中过分强调保荐机构的作用,将出现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的责任漏洞,上市公司有可能陷入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

  “协会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这样混淆了律师与会计师的职责。”上述律师指出,在上市公司提供的原始资料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机构应对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应由制作者负责,不应由保荐人负责。如果再由保荐人进行审查,在保荐人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意见不一致的场合,究竟以谁的意见为准,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本刊向一位保荐代表人询问对上述问题看法,该人士强调,管理层希望通过加强保荐机构的力量,保证股改的成功,至于发生问题,“最后谁也跑不了!”

  但是,上述律师坚持认为,证监会核准的保荐机构不具有审查律师、会计师文件的基本资格。“法律责任还只是一个界定问题,关键是保荐机构凭什么审查律师、会计师的法律文件?”该律师表示,保荐机构不是司法部门或财政部核准的具有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与会计水平,如果由保荐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查,是否意味着保荐机构需要建立自己专门的审计师和律师队伍,并且这些审计师和律师的专业水准至少不低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否则,如何审查相关报告。

  是否需要保荐,是股改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何谓保荐?上述董秘认为,保荐就是券商的保荐代表人保证、推荐上市公司的质量,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国外的规定,保荐制只适用于公司上市时候以及重大财务报表,重大重组事件发生的时候。而上述证券业协会的《通知》强调,保荐机构在股改中主要负责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进行股改,对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情况、公告文件、所提供资料和披露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编制文件、出具保荐意见,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仔细想想,这些都有必要吗?”上述董秘认为,目前进行的股改并无资格限制,也就是说股改不因上市公司的业绩突出就让其先改革,不因上市公司业绩较差就让其后改革,更不因上市公司亏损就不让其改革。在试点完成后,管理层的态度十分明确,那就是,所有的上市公司不论优劣都要进行股改,既然如此,又有什么推荐的必要呢?既无推荐的必要,保荐就显得更加多余了,不要忘了现在是在对已经上市的上市公司进行改革。

  上述董秘还认为,证监会有关规定与股改中保荐机构的收费依据自相矛盾。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但是,股改是已上市的非流通股的流通,与以前的职工股等上市应该是一样,惟一不同的就是现在的这部分非流通股有一定的二级市场溢价,需要向流动股东补偿,但是并不是发行新股。因此,上述董秘认为,股改保荐机构的职责不属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所以,在股改中引入保荐机制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后,已经对公司及股东情况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披露,所有公告内容都有董事会的保证,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业务有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业意见。上述董秘认为,非流通股同意进行股改,只要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应该就足够了,同时,目前已经出具的股改保荐意见,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连保荐结论都建立在诸多假设的前提下,这样的保荐有什么意义呢?

  券商的作用

  “这只是一笔保荐费用,还有更多的是隐形收入。”上述律师指出,证监会将大笔保荐费用通过行政手段,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上市公司输入到券商腰包,靠这样的方式拯救券商。

  但是,券商方面则对这种批评表达了不同看法。一位保荐代表人认为,相关政策一方面体现了证监会的苦心,另一方面,券商在股改中也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些较复杂的股改方案的设计和协助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当前股改中有一些较复杂的方案,如有股权证内容的方案、有管理层激励机制的方案、定向增发的方案等,因为这些方案较复杂而且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券商帮助上市公司制定方案,指导方案的操作实施。

  不过,上述保荐代表人也承认,如果仅仅是一些较简单的赠送的方案,其复杂程度与公司一次红利分配或

公积金转增方案没有太大的区别,上市公司自己完全可以制定和操作。而且,由于没有考虑到各家公司的具体支付能力,250万元的费用可能使一些绩差公司承受很大的财务压力。

  也有证券公司人士对本刊表示,证券业协会明文制定股改的收费标准,有悖市场化的原则。而且据透露,现在很多保荐机构找到上市公司都是先谈方案,再根据需要让会计师或者让律师出具有关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保荐机构的作用实在让人不放心。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是在保荐机构授意下或直接干预下完成,或者保荐机构明知道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受到上市公司的非正常影响而保持沉默,外部的投资者也不会知道,保荐机构为了业务不会将这些操作细节进行公开、透明化。”上述律师认为,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现在很多保荐意见都是假设性的,到时候投资者到底是找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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